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召开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介绍地方典型经验做法。
▲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李亮副局长答记者问 徐晓婧/摄
严控城镇无序蔓延
支持存量盘活
当前各地正处于“十五五”规划编制的关键阶段,《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从哪些方面具体促进“十五五”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副局长李亮表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支持衔接“十五五”规划,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办法在原有6种允许进行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的情形基础上,新增加一种情形,即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功能布局优化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的。
二是倒逼转型,推动“十五五”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办法》提出的严控城镇无序蔓延,支持存量盘活等一系列措施要求,有利于倒逼各地在“十五五”期间,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城市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下空间利用和存量资源盘活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促进职住平衡。
三是强化省统筹调配,提升空间资源对发展变化的整体适配能力。面对区域发展不平衡、重大项目跨区域布局等新情况,单靠市县层面很难实现空间资源最优配置。《办法》突出强化省域统筹,要求各省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等,对省域内各市县之间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平衡,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支持省级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机动规模,根据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选址、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新需要,逐步落图落位。
李亮表示,这种“全省一盘棋”的统筹模式,能够有效对冲局部地区的不确定性:有的地方发展快、项目多,可以在省域统筹下优先保障;有的地方需要转型调整,可以有序腾挪空间;重大跨区域项目可以在更大范围内精准匹配空间资源。通过统筹调配、余缺互补,让有限的空间资源跟着战略走、跟着项目走、跟着民生需求走,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对经济社会动态变化的适应能力和保障能力。
四是健全全周期、数字化监管,实现对发展变化的快速响应。这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发展需求变化做到早识别、早应对;快速评估边界调整、项目落地、存量盘活的实施效果,为后续优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避免盲目决策、被动应对。
对特定情况允许增补城镇开发边界
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动态优化
“十五五” 期间,一批事关国家战略实施、产业升级和民生福祉的重大项目将陆续上马。李亮表示,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本次制定《办法》的重要目标和核心导向。《办法》在延续已有有效措施的基础上,针对近两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增加了一些支持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几方面。
一是对一些特定情况,给予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支持,允许增补城镇开发边界。如为推动国家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加快盘活利用历史围填海区域,允许历史围填海区域和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范围内确有建设项目落地的,单列增补城镇开发边界;支持对实施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建设用地退出形成的结余建设用地指标,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单列增补城镇开发边界。
二是大力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历史遗留的批而未用土地加快开发利用。对城镇开发边界外“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之前已依法批准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的已批准未建设土地,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或作为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使用,不占用原有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三是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动态优化。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正向优化。
四是简化有关程序,加快手续办理。对未编制或正在编制详细规划区域内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作为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核发选址意见或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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