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乌海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门印发《乌海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提出29条措施,规范收费行为,避免乱收费现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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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乌海市域内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殡葬服务机构,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中心)、经营性安葬(放)设施、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依法依规登记成立的其他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销售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除政府定价、指导价之外的其他殡葬相关收费项目。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服务收费政策。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的规定,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推进丧葬习俗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资源,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服务。

(一)遗体接运费。遗体接运费是指各殡葬服务机构在自己服务行政辖区内将遗体从委托人指定地点接运到遗体存放地点 (或火化地点)的相关费用,包括抬尸和消毒费用。

(二)遗体存放费。遗体存放费是指遗体在冷藏存放期间的相关费用,冷藏存放按日进行核定。

(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抬尸,拣、装灰服务)。遗体火化费是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四)骨灰寄存费。骨灰寄存费是指骨灰寄存期间的相关费用,寄存按年度进行核定。

第八条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结合补偿经营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核定基准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补贴情况,综合考虑丧葬户需求、承受能力、服务内容及质量、运输里程等因素从严核定单项收费标准。

殡葬服务机构跨服务行政辖区接运遗体费用、超过3日遗体冷藏存放费用、超过3年骨灰寄存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自身运营成本情况自行确定。

由公安部门通知接收的非正常死亡遗体(例如:碎尸、腐尸)抬尸、消毒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与丧属或承办人协商确定;属于“免费对象”群体的超出财政补贴部分,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管理

第九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供群众自愿选择的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礼仪服务等其他服务。

第十条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遗体整容、遗体防腐、礼仪服务等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用品。应当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不得实施垄断

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对选择性、个性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开展成本核算、市场成本调查比对,依此作为制定市场调节价的依据,并报属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价格指导。

第四章 公墓销售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安放)的公共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分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公墓。

第十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核定。城乡公益性公墓受益人群包括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

第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经营性公墓中公益性墓穴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长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合同期满可根据丧葬户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继续缴纳维护管理费续租墓穴。

第五章 殡葬服务收费减免惠民政策

第十六条 免费对象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现行规定的相关政策内明确纳入丧葬补贴范围的人员或群体。

(二)区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三)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未成年人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第十七条 “免费对象”可享受以下免费项目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接运专用尸袋。

(三)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无名尸除外,但存放期最多不超过60天)。

(四)一般整容费(消毒化妆)。

(五)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六)一次性普通纸棺(仅限经营此项业务的殡仪馆)。

(七)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八)三年内骨灰寄存费。

第十八条 绿色生态节地安葬减免标准:对骨灰安葬采取绿色、生态节地新式葬法,且属于“免费对象”范围的,在免除基本殡仪服务费的基础上,每具减免500元的安葬费用。

第十九条 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其它免费群体减免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免费项目规定范围的额外费用由丧属或承办人自行支付。

第六章 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收费项目(含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项目和殡葬用品名称、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供用户自主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丧葬户的利益和不同需求,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按丧葬户所选项目和用品主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殡葬用品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收费后向其提供收费票据,不得收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

第七章 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定价程序,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清单》。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殡葬基本服务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节地环保、生态文明殡葬的宣传,强化殡葬服务行风建设,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快建立“保障全面、收费合法、服务优质”的殡葬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强行搭售丧葬用品,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落实惠民殡葬收费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当健全完善殡葬服务收费失信惩戒机制,将殡葬服务经营单位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以及扰乱价格秩序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