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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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圈内人了解到,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六则民事判决书,就中植系旗下某投资管理公司与6名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令其向6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437652.65 元。

这一判决是中植系风险爆发后,劳动争议领域的典型司法判例,也再次明确了企业经营风险不能成为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理由,同时引发了市场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权益与投资者兑付顺位的广泛关注。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中植系企业两审均败诉

案件始末清晰显示,2023年8月3日,中植系旗下投资管理公司同日向6名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对解约合法性存在争议,6名员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2023年11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员工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公司改口称解约真实原因是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张其作为中植系财富公司,因关联主体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业务无法继续经营、无岗位可供留用,并提交了相关刑事通报作为证据。

但法院审理查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早于刑事立案时间,且始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 “员工严重违纪” 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支付赔偿金,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5年2月,该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遵循 “先刑后民” 原则中止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后明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有严格法定界定,企业自身经营风险并不属于该范畴,且公司未举证证明曾与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不符合合法解约的法定条件;同时,公司所涉刑事案件与双方劳动关系无直接关联,“先刑后民” 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植系风险爆发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中植系万亿金融帝国崩塌后的一个缩影。

2021年实控人解直锟意外离世后,中植系资金链危机逐步显现,2023年下半年旗下恒天财富、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四大财富公司定融产品集中逾期,风险全面爆发。

2024年1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中植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同年 6 月裁定 248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清算;2026 年2月,清算范围再次扩容,合计316家关联企业纳入合并破产清算,涉案本息规模超 4200 亿元,牵扯数万余名投资者。

风险爆发后,中植系相关处置呈现两条核心主线:

一方面,是全面的违法所得追缴,针对理财顾问的佣金退缴工作持续推进。因相关产品被刑事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佣金、提成等均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多地已启动两轮集中追缴,未退缴、象征性退缴的理顾被纳入追责范围。

另一方面,旗下企业大规模人员调整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部分企业试图以经营风险、刑事涉案为由规避法定的劳动者赔偿责任,而本案的两审判决,清晰划定了企业的行为边界,明确了企业经营风险不能转嫁为劳动者的就业损失,违法解约必须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破产清算的法定顺位

员工工资赔偿VS投资者兑付

中植系进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员工债权与投资者兑付的先后顺序,成为市场关注的核心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作出了明确、刚性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位为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第二顺位为社保与税收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三顺位为普通破产债权,中植系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定融产品兑付请求权,因无足额有效财产担保,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同时明确,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债权,法定清偿优先级显著高于普通投资者的兑付债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不受上述清偿顺序限制,但中植系面向公众发行的定融产品,大多未设置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只能纳入普通债权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