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下旬,银行业合规治理领域迎来一场密集人事调整。继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之后,浙商银行、兰州银行于2月27日晚相继公告,均确定由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一职。

这场自上而下、覆盖各类银行机构的“补位”行动,直接驱动力来自一项监管新规的过渡期即将结束。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末发布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机构需在2026年3月1日前设立首席合规官

“大限将至”,一场围绕核心合规岗位的布局冲刺正在上演,其背后是银行业对合规管理从“形式遵从”迈向“实质治理”的深刻转型。

过渡期倒计时,首席合规官“补位”进入冲刺阶段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且首席合规官应为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该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并设置了一年过渡期,不符合规定的机构需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随着2026年2月底过渡期截止日临近,银行业首席合规官配备行动已进入“冲刺阶段”。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12月至今,已有超过20家银行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任职资格获得监管核准。仅2025年12月一个月内,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江阴银行、瑞丰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便相继发布聘任首席合规官的公告。

进入2026年,这一趋势进一步加速。2月10日,苏州银行同意由行长王强兼任首席合规官;2月11日,光大银行公告聘任杨文化为副行长兼首席合规官,上海银行也同步确定施红敏为首席合规官;2月13日,农业银行宣布由行长王志恒兼任首席合规官,中国银行也宣布行长张辉兼任首席合规官。此外,重庆银行、齐鲁银行、张家港农商行等机构也在近期完成相关人事程序。

某资深银行业研究人士指出,这一轮密集任命具有鲜明的政策驱动特征,反映出监管部门推动合规治理体系“标准化”建设的决心。监管通过设定硬性时限,旨在倒逼所有金融机构完成合规治理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的“基础动作”,为后续更深层次的合规内控夯实基础。

此举与持续趋严的监管处罚态势形成呼应。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2025年银行业累计收到罚单6521张,罚没金额达26.41亿元,较2024年增长44.95%。其中,信贷违规、内控失效、反洗钱等问题突出。在强监管常态化的背景下,设立首席合规官已不仅是满足监管的形式要求,更是机构主动强化风险前置管理、实现稳健经营的内在需要。

行长兼任成主流,“高配”背后的效率与制衡考量

观察已公布的任命,一个显著特点是“高配”,尤其是由行长或副行长等核心高管兼任首席合规官成为主流选择。除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浙商银行、兰州银行等由总行行长直接兼任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由副行长兼任,平安银行则由行长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统筹相关工作。在城商行、农商行层面,南京银行、江阴银行、常熟银行等也普遍采用了行长兼任模式。

这种“高配”模式在《办法》中已有制度铺垫。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单独设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官,也可以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尤为关键的是,该办法为行长兼任模式提供了任职资格豁免——由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以及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前述研究人士分析认为,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的治理安排,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合规管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导向。在传统合规管理体系中,合规部门往往被视为成本中心,在组织内部话语权有限,难以对业务部门的违规冲动形成有效制衡。而由行长这一经营决策核心兼任合规负责人,能够在组织顶层实现合规要求与业务发展的战略协同,打破部门壁垒,确保合规管理深度嵌入业务流程。

从实践层面看,行长兼任模式在提升合规决策权威性、优化治理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首席合规官需统筹全行合规体系建设,涉及跨部门协作与资源调配,行长作为经营决策核心,其全局管理能力能为合规工作提供更强话语权。在“高管兼任”模式下,合规指令可直接传导至业务一线,避免层级损耗,提升响应速度。例如,部分银行在分行层面推行“分行行长兼合规官”,正是看中了其决策链条短、响应迅速的特点。

然而,这种模式也引发了业内对潜在角色冲突的讨论。行长核心职责在于业务发展与盈利,而首席合规官的核心在于监督与制衡,两者目标存在天然张力。

前述分析人士指出,当前银行业普遍采用的行长兼任模式,是在政策合规、管理效率与公司治理现实间的一种平衡,其最终成效的关键在于能否通过清晰的权责界定和报告路线,确保合规管理职能在实际运行中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从岗位设置到治理深化,合规如何真正创造价值

首席合规官岗位的普遍设立,标志着银行业合规管理进入了新阶段,但其意义远不止于增设一个高管职位。更深层次的挑战在于,如何让这一制度安排从“纸上”落到“地上”,推动合规管理从被动的监管应对,转向主动的价值创造。

根据《办法》,首席合规官职责重大,需对机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推动体系建设,并需对重大战略、决策、新业务等进行合规审查。这意味着其角色应是业务发展的“护航者”而非“绊脚石”。研究人士强调,有效的合规管理,其价值不仅在于减少罚单和声誉损失,更在于通过前置的风险识别与缓释,从根本上降低因不合规操作引发的信用、操作等各类风险,从而成为银行稳健经营的“压舱石”。

这一职能转型对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办法》设定了严格的任职资格,强调“金融经验+法律合规背景”的复合能力。面对人才竞争,银行业选拔路径呈现分化:大行多从内部提拔具有丰富风控或业务管理经验的高管;部分中小银行则转向市场化招聘,甚至明确优先考虑具有司法系统背景的人选,相应的薪酬水平也水涨船高。

分析人士展望,随着人事布局的基本完成,银行业合规治理将进入“深水区”。下一步的重点将转向机制的实际运行与文化培育。这包括确保首席合规官获得充分的资源与授权,建立顺畅的沟通报告机制,以及将合规意识从高层倡导真正转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只有当合规内化为银行的“肌肉记忆”和竞争优势来源时,此次制度变革的深远价值方能充分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