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就日本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的一件名为“容量控制装置以及具有容量控制装置的泵设备”的专利ZL200680009371.X作出了无效审理结果,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该专利的修改文本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江苏恒立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合议组给出的理由是川崎重工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原权利要求1中 “控制对使具备多个可变容量型液压装置的液压设备……,控制对容量变更机构提供机构驱动液体的供给状态的机构控制阀” 修改为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的 “设置于泵设备的多个可变容量型泵装置上的容量变更机构;……,对向容量变更机构提供的阀驱动液体的供给状态进行控制”。
合议组认为,证据5中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阀驱动液体和机构驱动液体的控制方法与原申请文件中不同,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 “所述机构控制阀通过提供阀驱动液体,并根据阀驱动液体的供给状态,对向容量变更机构提供的阀驱动液体的供给状态进行控制” 相关信息,该信息也无法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后,合议组对于权利要求2的修改超范围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再次不赘述。
总体来看,无效请求人提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理由被合议组接受了,并且与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的答复修改有关,这种情况的无效案件相对不多。同时基于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作为唯一无效理由的案件也相对有限,因此本案值得关注。
本次无效请求人恒立液压式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100,成立于2005年,主营业务涵盖液压元件、液压系统等。其自主研发的超大超长打桩船启闭油缸,标志着我国在关键部件制造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
目前尚无公开信息表明双方已经爆发了专利诉讼。
本案代表专利权人川崎重工的代理机构是上海瀚桥专利代理事务所,代表无效请求人恒立液压的代理机构是柳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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