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养狗规定的条例,已经实施了2个月了吧,但是我们依然看到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2月27日德州德城,新河东路派出所民警表示,遛狗人办理了狗证,不拴绳行为不归他们负责。城市管理局表示,将落实情况,若不拴绳将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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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误区在于,在处理狗的问题时,会涉及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

对于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很多城市是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理,而公安机关主要处理犬只伤人、扰民等治安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实施的详细指导细节,这个还需要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

因此有些地方遛狗不牵绳报警管用,有些地方报警又不管用,主要看事件的性质。

比如近期出来的,类似宜宾市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这样的实施细则里就提到了具体的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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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单来说,遛狗不牵绳本身是一种违规行为,日常巡查劝导可能由城管负责。

但如果因遛狗不牵绳导致犬只伤人,事件性质升级,将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当然了,如果有些城市里这些事情全都是由公安机关管理,那就更方便了。

其实作为矛盾的源头,还是要文明养狗,狗不是只有咬人这一种危害,有些人对狗有着心理应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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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一个人曾经被狗咬过,特别是小孩子。那么这个人将会在以后的很长时间里,看到狗就会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恐惧感,这种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心理疾病,可能会持续很多年都不见得能好转。

所以,并不是说狗不咬人就没有危害,有些危害是看不见的心理上的危害,恐狗和恐高、幽闭症之类的道理类似。

有公开报道显示,昌吉市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例,刘某在小区遛狗未牵绳,小狗冲向七旬老人孙某,孙某受惊绕开,一分钟后,小狗再次跑到孙某脚边窜动,连续两次惊吓导致孙某当场头晕、胸闷、气短,直接送医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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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是我们感觉一脚都能踩死的那种小狗,对于一些对狗有应激恐惧的人来说,依然会受到相当大的刺激,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伤害。

被狗咬过的人,后面生活里遇到的狗都是这种恐惧感的具象化象征,并不会因为狗大狗小而有什么区别。

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这种恐惧感吗?还是有的。

我们可以携带合法的阻吓喷雾,这类物品通常用于防卫且相对常见,用来对付狗的冲咬也是有一定的效果,起码能增强一些心理安慰。

新法实施两个月的“不尽如人意”,是法律转型期常见的磨合现象,在报警不管用的情况下可通过12345向城管部门举报。

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地方细则的快速完善、部门壁垒的彻底打通、执法标准的统一公开,以及根本的将“尊重他人”内化为每一位养犬人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