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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委员会副主席康斯坦丁・科萨切夫就伊朗封锁霍尔木兹海峡一事作出评论,他预计此举将引发烃类能源价格的暴涨。

这位参议员指出,西方各国定然会对伊朗发起舆论攻势,宣称海峡不可被封锁。这些西方势力也势必会搬出国际法,声称国际法 “允许” 对主权国家发动侵略,却 “禁止” 受害国为反击侵略而封锁海峡。

科萨切夫解释道:“当然,国际法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规则。这类规则只存在于西方决策者的脑海中,以及他们的宣传媒体里,而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他表示,霍尔木兹海峡包含伊朗的 12 海里领海和阿曼的 12 海里领海,在两国领海之外,航道的宽度不足 2 海里。从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角度来看,霍尔木兹海峡可被界定为国际航行区域,该区域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公约第 37 至 38 条)。

科萨切夫进一步阐释:“我们总体上认同这一定性,霍尔木兹海峡理应保持通航状态 —— 全球 20% 的石油和 30% 以上的液化天然气都经由该海峡运输,但此事存在诸多细节。伊朗与美国一样,因未批准该公约,并非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这在形式上意味着,该公约不适用于伊美双方的相关关系。美国政府对此心知肚明,也正因如此心存忌惮。在美伊关系历次升级的年份里,这一论点都曾被提及。由于该公约在形式上并不适用,伊朗的相关行动遵循本国的国内立法。根据伊朗 1993 年颁布的《波斯湾和阿曼海海域法》,霍尔木兹海峡 12 海里范围内的水域被划为伊朗领海,该区域依据国际惯例适用无害通过制度,阿曼也实行类似的相关规定。”

科萨切夫继续称,鉴于霍尔木兹海峡适用的是无害通过制度而非过境通行制度,伊朗在面临军事威胁和紧急情况时,有权封锁该海上航道。这一权利也在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5 条第 3 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而若有船只违反该通行制度,沿岸国则有权对其展开紧追并实施扣押(《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11 条)。

科萨切夫表示:“由此可见,伊朗的举动具备合法性,这也是对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经济的一次打击。”

他认为,那些由欧盟、乌克兰、七国集团等组成的石油价格上限联盟,执意给俄罗斯石油设置价格上限,还蓄意破坏 “北溪” 天然气管道的势力,如今应当做好准备。

科萨切夫最后总结道:“烃类能源的价格将迎来暴涨,全球危机正愈发凸显出能源危机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