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0 月 23 日,四川成都市新津区男子何晓明在受雇于新津区辰良建材经营部(曾用名:新津区均吉建材经营部)作业时,发生高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身受重伤。然而历经仲裁、法院调解、民事诉讼等多重程序,何晓明的工伤赔偿权益却迟迟未能实现,年过半百的他因事故致终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续康复无着,生活陷入困顿,就此展开的维权之路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2023 年 10 月 23 日,何晓明受辰良建材经营部现场管理人员李让彬安排,在该经营部租赁场地内进行脚手架管材和扣件卸车作业时,从约 2.5 米高的货车尾箱坠落受伤。经成都市新津区中医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额叶脑挫伤、右腓骨下段碎裂骨折、右足外侧楔骨及第 1 跖骨基底部骨折等,依据相关标准被依法认定为重伤。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新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联合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出具的《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新津区辰良建材经营部 “10.23”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辰良建材经营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安全交底,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及间接原因,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该经营部原经营者陈良在调查中亦自认何晓明为其临时聘请的工人,约定日薪 200 元,认可双方存在用工关系。但事故发生后,辰良建材经营部仅垫付部分初期医疗费,其余赔偿款项均未支付。
为维护自身权益,何晓明向成都市新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委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行政机关调查结论等证据,作出新劳人仲案〔2024〕386 号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何晓明与辰良建材经营部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后,辰良建材经营部就工伤认定事宜提起行政诉讼,2024 年 6 月 24 日,蒲江县人民法院组织何晓明、辰良建材经营部及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协议核心约定何晓明同意撤销工伤认定,辰良建材经营部撤回行政起诉,双方共同确认上述仲裁结果为劳动关系终局性认定,后续不再就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事宜上诉或起诉。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何晓明依约配合,新津区人社局于 2024 年 7 月 2 日撤销原工伤认定,辰良建材经营部也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撤回行政起诉。
令人意外的是,仲裁裁决作出及调解协议履行后,辰良建材经营部公然违背书面承诺,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否认与何晓明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新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 0118 民初 4706 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晓明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 01 民终 655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晓明认为,上述一、二审判决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不当。其一,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关键证据采信违法,未采信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经营部经营者的自认陈述,反而采信利害关系人的矛盾证言及自己因脑挫伤意识不清时的错误陈述,无视完整证据链;其二,适用法律错误,僵化理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片面以 “工作时间不固定、工资由他人代发” 否定劳动关系,忽视其受经营部直接管理、工作为经营部核心业务组成部分等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违背相关立法精神和裁判导向;其三,未考量经营部违反诉讼诚信的情节,对其违背调解协议、恶意诉讼的行为未作评价,裁判结果未兼顾程序与实体公正。
据悉,何晓明目前已依法申请再审,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上访,提出四项核心诉求:督促相关部门监督辰良建材经营部履行法院调解协议,认可仲裁裁决书的终局性,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责令新津区人社局依法重新对其 2023 年 10 月 23 日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责令辰良建材经营部立即支付全部工伤赔偿款项;督促新津区应急管理局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对辰良建材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监督其履行事故赔偿法定义务。
年过半百的何晓明因事故致多处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续康复治疗费用高昂,家庭经济陷入极度困顿。此次维权事件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企业违背调解协议的行为该如何规制、相关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恰当,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外界普遍期待相关部门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清事实真相,纠正不当判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让遭遇工伤的何晓明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渡过生活难关。同时,也希望此次事件能为企业敲响警钟,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法律约定与契约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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