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他人手机并承诺归还,本是好心之举,然而,若拾得后保存欠妥,致使手机再次丢失,由此产生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典型案例
周先生在路上捡到李女士不慎遗失的手机。发现手机丢失的李女士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联系上了周先生。在李女士说明情况后,周先生当即答应归还手机,并将手机放在了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里,但并未上锁,计划找时间归还给李女士。接下来的几天,周先生因有事要回老家,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铁站口,未及时归还手机。
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无奈报警。警方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此事,等到他准备从电动车后备箱中拿出手机还给李女士时,发现手机已不翼而飞。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最终李女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手机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和因手机丢失造成的信息损失费用。李女士认为,周先生捡到手机后未妥善保管,致使手机再次遗失,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则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只是因忙于自己的事情才忘记按期归还。他认为手机再次丢失不能怪他,自己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周先生虽同意归还手机,但却将其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未上锁的电动车后备箱,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导致手机丢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了手机折价后的相应款项。
“好心≠免责”
“我不是故意的”“我好心捡起来”,这都不是免责理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在返还遗失物前,必须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责任,而非可随意变通的“道德要求”。拾得他人遗失物并答应归还,体现了拾金不昧的善意,但善意不能免除法定责任。周先生虽无侵占手机的故意,但因疏忽直接导致遗失物再次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厘清了赔偿范围的边界——误工费、交通费、信息损失费等并非遗失物赔偿的法定项目,仅需按物品折旧价值折价赔偿,既保护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也兼顾了拾得人的合理权益,做到权责对等。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拾金不昧是美德,妥善保管是法定义务。看似微小的保管行为,背后是不可忽视的法律责任。捡到他人财物后,不仅要及时联系权利人或送交公安部门,更要妥善保管至返还或移交完毕。同时,如果因送还物品产生交通费等合理开支,可以要求失主补偿。如果失主已发布悬赏,归还物品时可按失主承诺接受酬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记者:王 莎 董檬茹
编辑:冯佳妮
审核:孙雪梅 常俊青
监制:张泽华 和 岩
声明:奔腾融媒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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