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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6年3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了!

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通知》明确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在全省范围内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同时明确上述人群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缴费主体——

  • 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执行。

优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

  • 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

  • 单位职工在文件施行后6个月内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范围期限

执行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有效期为5年。

此外,3月10日起,福建医保部门还将输卵管镜检查等与生育支持密切相关的妇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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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微事综合福建医疗保障局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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