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1项,明确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共同财产

· 案例:王某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直播带货的收入,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2项,包括企业经营收益、股票、基金等投资收益。

· 案例:

1. 张某婚前有100万元,婚后投资房地产获利50万元,法院判决收益部分为共同财产。

2. 李某诉刘某离婚案中,股票在婚内增值部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3项,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收益(如稿费、专利转让费)。

· 案例:李姐婚后创作小说获得的版权费,虽由个人创作,但收益归夫妻共有。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 案例:

1. 李某继承的房产未明确归属,离婚时被分割;而其父遗嘱指定“仅归李某所有”的存款则属个人财产。

2.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案中,父母将房产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基于出资目的判决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补偿另一方。

五、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

· 法律依据: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主动收益(如炒股、经营)属共同财产,被动收益(如利息、自然增值)除外。

· 案例:刘某婚前房屋婚后出租,租金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而房屋自然增值部分归个人所有。

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 法律依据: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金等属共同财产。

· 案例:孙某与刘某离婚案中,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 案例:公证案例中,李某婚后全款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因无书面约定,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他特殊情形

1. 军人复员费:按婚姻存续年限比例分割。

2. 婚内财产约定:书面约定可改变财产归属。

3. 恶意转移财产:如金某利诉蔡某业案,一方恶意转让股权行为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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