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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公(交)行罚决字〔2026〕006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7日 发布单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公(交)行罚决字〔2026〕0062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xxxx社区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06年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5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查明:2025年10月08日22时20分许,赵x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育红街由东xx行驶至西华路育红街北6米,与沿西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周转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x弃车逃逸。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赵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较严重后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对你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合并执行罚款贰仟元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辛集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