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蕲春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垂钓行为,进一步巩固禁捕退捕工作成果,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包括长江蕲春段、赤东湖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蕲河等水域。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是本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垂钓行为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采用符合规定的钓具钓法,获取符合规定种类和规格的钓获物,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非法垂钓以及销售、收购钓获物等行为。
第二章 禁止垂钓和规范垂钓的范围
第五条综合考虑本县水生生物资源分布特点,兼顾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规划禁钓区、允许垂钓区。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赤东湖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
(三)江河排泄洪口:赤东湖泵站大闸长江入口和蕲河通江口(双沟)、彭思(茅山大闸)长江入口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入口处长江段上下游各100米;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禁钓区外的水域为允许垂钓区。
第七条结合鱼类资源监测状况、鱼类繁殖保护期以及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安全维护等工作需求,允许垂钓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种质资源保护区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
禁钓区、禁钓期内禁止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八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者方式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国家和省市禁用的渔具;
(二)使用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爆炸钩、串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各类视频装置、探鱼设备、遥控船艇、无人机等辅助装置;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六)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
(七)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使用的钓具、钓法。
第四章 钓获物管理
第九条所有水域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小于最小规格标准的钓获物;水生生物保护区内禁止钓获该保护区主要保护鱼类。发生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钓获外来物种的,不得以放回原水体等方式将其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可以交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条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十一条鼓励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县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垂钓管理。
垂钓人员须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垂钓者自行承担责任。倡导垂钓人员合法垂钓、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垂钓时应及时清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二条在允许垂钓区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方应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列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征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活动举办时,县农业农村部门将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联合县检察院、县法院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违法垂钓行为以及销售、收购钓获物行为的打击力度。
沿江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垂钓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鼓励广大群众通过公开渠道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或者使用本办法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蕲春县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蕲农文〔2021〕13号)同步废止。
来源:艾都新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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