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是第12个世界艾滋病零歧视日,今年的主题为:“以人为本”(People first)。今年主题强调将个体的生命价值与健康权益置于首位,倡导尊重每一位感染者的自主权与尊严,营造无歧视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一位感染者平等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在理解与包容中追求健康、有尊严的生活,最终实现2030年终结艾滋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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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歧视,首先要了解权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本文将简明扼要介绍艾滋病感染者在中国的5大法定权益。

一、平等就业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条原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益解读: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感染艾滋病而拒绝录用、解除劳动合同或调岗。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二、平等受教育权

法律依据:同样基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法条原文:“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权益解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感染艾滋病为由拒绝接收学生入学。对于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国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可减免学费。

三、隐私保护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202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法条原文(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法条原文(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权益解读: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感染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信息。违规泄露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医疗救治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法条原文:“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权益解读:医疗机构必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推诿或拒治。国家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五、社会救助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法条原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权益解读: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获得政府的生活救助。政府还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增加收入。

消除歧视,始于知法、懂法、守法。了解这些法定权益,不仅是为了维护艾滋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包容、理解的社会环境。让我们以法治为盾,用关怀之心,共同推进零歧视的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

4.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6年版)》

5.“四免一关怀”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