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洁身自爱的代价!”柳州,女子孩子都上小学了,却和一个小自己几岁的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有几次没戴套,不料,几个月男子被查出艾滋病,但他愿意隐瞒女子继续维持关系。没想到,女子体检后发现自己也“中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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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3月1日报道,男子是某工厂的一位班组组长,20多岁,年轻有活力。事发前几个月,工厂招了一位30多岁的美女同事,分配到男子的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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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小伙子对这名同事大姐十分心动,虽然女同事比他大了几岁,但并不妨碍什么,于是男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约她一起吃饭,甚至接送她上下班。

在二人约会期间,男子得知女同事的丈夫在异地工作,并不经常回来,所以她十分孤独,而男子的体贴和陪伴,让女同事空虚的内心得到满足。

之后,二人的开房次数便逐渐频繁了起来,而在二人开房期间,男子经常不戴套。女同事起初不太同意,这样会怀孕的,但因为拗不过男子,所以每次完事后都靠吃避孕药解决。

几个月后,按照工厂的规定,新员工要进行入职体检,女同事就去做了体检,结果被检查出HIV呈阳性。

这个结果让女同事感到极度崩溃,她不知道到底从哪里被感染的,但冷静下来后,女同事将目标锁定在该男子身上。

女同事立即去找男子问清楚,男子一开始支支吾吾不肯说,直到女同事说要报警后,男子才承认在二人相识没多久,就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

由于男子太过喜欢女同事,不想和女同事断绝往来,所以他选择了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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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对艾滋病患者真的不能同情,很多人都是怀着报复社会的目的,把自己的痛苦转嫁给别人,这种人还有底线可言吗?还值得同情吗?希望国家出台文件严惩这种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人。

有网友怒斥,自作孽不可活 ,好家伙背着老公后面找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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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场不该开始的感情,毁了两个家庭。越界的一时欢愉,换来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健康毁灭和人生悲剧。

有人说,关键是传给丈夫没有?就怕祸害配偶,所以即使结婚,也必须做好安全措施,不然配偶万一乱来,以防万一。

该女子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为人诟病,在法律上也确凿无疑地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这名女子作为已婚人士,在丈夫外地务工期间与男同事发生并维持不正当关系,直接破坏了婚姻的专一性。

第一,如果丈夫因此起诉离婚,她属于过错方。根据法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且在分割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第二,虽然目前只是“婚外情”,但如果她与男同事未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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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第2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由此可见,该男子为了得到女同事的青睐,不惜隐瞒了患有艾滋病的事实,是有多么的可恶。从法律上来讲,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

在法律实践中,明知自己患有性 病 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这三种罪名。

首先,传播性病罪的成立条件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去MY、PC的。

女同事并非失足女,那就不存在MY、PC的说法了,同时也就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说法了。

其次,故意伤害罪需要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级别才行。

根据《刑法》第95条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属于重伤。女同事被感染上艾滋病,已经属于重伤的范畴,因此对男子的量刑可以在3年~10年有期徒刑内考量。

总之,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结了婚就应当洁身自好。分居是生活所迫,并非感情破裂,孤独并非出轨的借口。在领取结婚证并许下誓言的时刻,男女双方都应当恪守自己的承诺。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