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焦作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赌博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以赌博为业,经常从事赌博活动,并且将赌博所获利益作为生活或者供其挥霍的主要来源。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焦作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赌博罪吗?什么是赌博罪?对“以赌博为业”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焦作市看守所地址:焦作市黄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南。
导航:焦作市公安局监管支队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焦作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需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赢得钱财。只要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即使实际上赔钱,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赌博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对于“以赌博为业”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呢?
何谓以“赌博为业”一般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是指行为人赌博成性,以赌博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赌博活动成为其个人生活的主要内容,输赢金额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据主要地位,并以赌博收入作为其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2.以赌博为业,即嗜赌成性,惯常性从事赌博活动,并且将赌博所获利益作为生活或者供其挥霍的主要来源,将赌博作为“事业”。
3.行为人虽然有正当职业,但是长期在业余时间参与赌博,并且赌博所获利益之数额远高于其正当职业之收入,俗称“赌棍”,属于常业犯范畴。
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地,不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综合以上三种观点,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主要特征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以赌博为常态,这种常态不仅仅是“职业”上的常态(赌博或许还不能被称为职业),因为行为人可能有其他正当职业,并不是专职于赌博,而是赌博成为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长年累月参与赌博已经成为一种惯常状态,也就是上述观点中的“常业”。
第二,以赌博所获利益作为生活主要来源,此特征之内含之意在于行为人以赌博作为营利的手段,并且在赌博金额方面达到数额较大之标准。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并以赌博所得作为生活主要来源。而这里所说的“常业”是否属于国外理论上的常业犯,应当具体分析。集合犯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有常习犯、常业犯和职业犯等。不论是常习犯还是常业犯,都以反复实施同类的一定犯罪行为作为要件。
而我国刑法上的以赌博为业,一般的赌博行为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法是将反复实施此单纯赌博行为之行为类型化为赌博犯罪行为之一种类型,从性质上来说是单纯的一罪,与国外理论上的常业犯不同。【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焦作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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