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期全国各地各类火灾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防范各类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汾西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孔明灯。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通告所指的“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一旦飘落到居民住宅、高压电器设备、通讯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物流仓库、文物古迹、林地草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还可影响航空安全,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由于其飞行方向完全受风速和气流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属于流动性明火。
1.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并向身边亲朋好友宣传禁放规定。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宣传制止违规销售燃放行为。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孔明灯,现有库存须立即自行清理销毁。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放飞孔明灯,不得为制售、燃放提供场所、工具、物流等便利条件。
4.商场超市、沿街商铺、流动摊贩、电商平台、文具礼品店等,一律不得经营、售卖孔明灯。
5.各乡镇、村(社区)负责属地宣传劝导,落实网格化管控。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逻看守;在元宵节、庙会、清明节等重点时段专人分片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三、法律责任
1.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依法查处、没收物品并处罚款。
2.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县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依法制止、处罚。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平安汾西。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0357-5123366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357-512205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0357-5125960
县消防救援大队:0357-5122119
汾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1日
来源:汾西融媒
编辑: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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