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全区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平安的元宵节,有效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飞行距离远、飞行路线不可控,极易引燃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林地草原、建筑物、油气站点、车辆及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隐患极大。

一、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大同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大同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应急、城管等部门依法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城区、广场违规销售的流动摊点,坚决予以清理。

四、凡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相关部门坚决予以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从严查处;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元宵节当晚,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巡逻队伍要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巡查,配备必要灭火器材,确保火情早发现、早处置、打早打小。

请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孔明灯的危害,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销售、不燃放,主动劝阻、举报违规行为,共同守护平安家园,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环境。

特此通告

大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