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问题
执行法院能否在未对查封财产采取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直接以“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法结论:不能。 仅穷尽财产调查、认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等于“财产不能处置”,必须先依法启动处置程序,才能判断是否符合终本条件。
二、裁判要旨(核心规则)
执行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查封财产采取拍卖、变卖,也未尝试强制管理,就直接认定“财产不能处置”并终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称《终本规定》)第1条、第4条规定,相关终本裁定应予撤销。
三、裁判理由与关键审查要点
(一)法律依据
《终本规定》第1条明确,终本需同时满足5项条件,其中第3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核心。而第4条对“财产不能处置”作出严格限定,仅包括两种情形:
1. 财产经法定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依法不能抵债,且无法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措施;
2. 查封的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
本案中,执行法院仅查封“鑫盛24”轮,未启动拍卖、变卖,也未尝试强制管理,直接认定“不能处置”,未满足“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定前提,终本程序违法。
(二)需进一步查清的关键事实(若主张财产影响生存权无法处置)
若执行法院以“处置船舶影响被执行人生存权”为由拒绝处置,必须查清以下3点,否则不能认定“不能处置”:
1. 价值与标的差额:“鑫盛24”轮市场价值与执行标的额的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处置成本高于财产价值);
2. 船舶属性与安全:作为液化气运输船,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影响长江航行及生态安全、是否被海事/安监部门要求移泊;
3. 唯一住所认定:被执行人是否仅以该轮为“唯一住所”,能否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唯一住房处置规则),通过安排其他住所等方式依法处置。
(三)执行原则
重新审查及执行时,应遵循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结合双方诉求、被执行人生活状况及申请执行人调解意愿,平衡执行效率与被执行人基本权益。
四、案例索引
《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51号
五、关键法律规范梳理
1. 《终本规定》(法〔2016〕373号)第一条(终本5项条件)
已发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
已发限制消费令,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无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
立案超3个月;
下落不明已查找,妨害执行已采取强制措施。
2. 《终本规定》第四条(“财产不能处置”的法定情形)
情形一: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不能抵债,且无其他执行措施;
情形二:查封车辆、船舶等未实际扣押。
六、实务启示(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1. 申请执行人维权:若执行法院未处置查封财产就终本,可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依据最高法判例主张“未依法处置即认定不能处置”违法,要求撤销终本、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2. 被执行人抗辩:若财产为生活必需(如唯一住房、生产必需船舶),可举证证明“处置将严重影响生存权”,但需配合法院查清价值、属性等事实,而非仅以“不能处置”为由拒绝执行;
3. 执行法院义务:终本前必须对查封财产先处置、后判断,不得跳过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程序直接终本,否则裁定无效。
来源:强制执行实务指导
责任编辑: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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