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被罢免,就是选民/原选举单位依法撤销其代表职务、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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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含义
- 罢免权是选民/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核心权利:谁选的,谁就有权撤。
- 法律后果:代表资格立即终止,不再享有代表职权与履职保障。
- 不是“处分”,是选举制度的反向监督:代表不再被信任、不适合履职时启动。
二、常见罢免理由(法律无固定清单)
- 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
- 严重失职、履职不力(长期不参会、不提议案)
- 严重违反道德、失去选民信任
- 应当辞职而拒不辞职
三、基本程序(简化)
1. 提出:选民联名/主席团/常委会依法提罢免案,写明理由。
2. 申辩:被罢免人可当面或书面申辩。
3. 表决:无记名投票,全体过半数通过才生效。
4. 确认: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四、和辞职、免职的区别
- 罢免:选民/选举单位主动撤,强制终止。
- 辞职:代表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终止。
- 免职:多针对人大任命的官员,不是罢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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