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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相互发红包或转账很常见,但恋爱关系中的财产给付行为往往伴随情感表达与法律关系的交织,一旦感情破裂,曾经的恋人可能会闹上法庭。

近年来,“‘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带有爱意象征,属于一般赠与,转账后不能要求返还”这样的观念逐渐被公众熟知并接受。但是,是否所有“1314”“520”都要不回呢?近日,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为市民解读相关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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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漫画

案例一:

彩礼VS爱意?

附条件赠与这样认定!

2024年2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相亲网站结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交往2个月后,张先生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向李女士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购置车辆以及购买金饰等。双方交往期间,张先生还通过微信陆续向李女士转账10万余元,其中包含“1314”“520”等金额。后李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手,张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赠与的财物合计20万元

经过调解,综合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和支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女士返还张先生13万元及金手镯1只

法官说法

彩礼与爱意赠与的边界

本案中,张先生主张系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向李女士赠与财物,该赠与为附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故要求返还。但经法院调查,张先生主张返还的款项中,除了其中几笔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存在沟通“彩礼”的意思表示外,还存在多次小额转账,其中不乏“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及发生在2月14日、李女士生日等特殊日期的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所以此类财物赠送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赠与或扶助,不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范畴。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综合考量李女士亦曾向张先生赠与财物,双方协商一致为这段关系画上和谐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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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婚外转账算赠礼?无效!

连某与韩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某与林某交往密切,双方存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多笔款项往来。2018年起,韩某经常在农历新年、2月14日情人节、5月20日、七夕节等特殊时间节点前后向林某转账520、1314、13145.20等具有情感表达意义的数字金额,双方聊天记录还存在“爱你”“想你”等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文字。

连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相关款项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婚外赠与 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的一般道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

韩某在与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林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韩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林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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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恋爱婚姻需守底线

财产往来要留凭证

法官提醒恋爱双方,首先,要保持一定理智: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和金钱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在热恋中双方也要保持一定理智,应在考虑自身经济能力的基础上,在合理范围内表达爱意,避免超负荷花销、不合理开销,更不得将婚姻恋爱作为索取财物的工具。

其次,保留必要凭证:对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树立一定风险意识,确保个人真实意愿有效留痕,尤其是发生大额转账时可将款项性质、用途标注清楚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出明细等,减少日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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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峡导报

编辑 | 李宇凌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曾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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