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五统一、一开放”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税务部门治理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六项举措成果”。具体如下:

一、组织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抵制“内卷式”无序竞争。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地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行为不得出谋划策、不得参与配合、不得知情不报、不得放任失管,并在全系统通报税务部门违反“四个不得”纪律要求的典型案例,扎实推进以案促改促治。依托税收大数据建立监测指标体系,紧盯相关税费的申报异常、收入异常和减免异常等问题,按月开展常态化监控分析。税务总局全年向各地税务机关推送核查问题线索389条,对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及时查处和纠正;推动地方政府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相关涉税协议条款;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协同纠治违规招商引资乱象。

二、认真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促进线上线下商户税负公平。在国务院颁布出台《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后,税务部门有序抓好贯彻落实,目前已有8000余家境内外平台按规定履行了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有效提升。《规定》实施后,平台内缴税商户比实施前增长32%,商户主动要求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意识显著增强,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向供应商取得发票金额同比增长25%,且通过“刷单”来虚增业绩和流量等“内卷式”无序竞争有效减少。此外,《规定》实施有效打破了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所带来的信息壁垒,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使一些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平台企业,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奖补的行为难以遁形,有效压缩了“空壳平台”滋生“开票经济”的空间。

三、持续深化跨区域税费服务改革,便利市场资源要素合理流动。税务部门积极推行涉税业务全国通办,构建“远程虚拟窗口”,实现“资料线上提交、流程线上流转、全域协同处理、实时在线反馈”的一站式办理,累计为纳税人提供跨区通办服务254万次,纳税人到线下综合性办税服务厅或在线上提交申请,均可以办理全国业务,有效降低办税缴费成本。进一步推出纳税人跨区域迁移便利化服务举措,跨区域涉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缩5—10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相关事项当天即可办结,切实提高要素流动效率。数据显示,2025年,纳税人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超1300亿元,同比增长39%;近4万户纳税人顺利完成跨省迁移,同比增长18.7%。

四、协同防范地方违规实施奖补转引个人所得税,有效增加实际可用财力。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证监会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税的地点从证券机构所在地调整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从制度上防范地方通过违规财政返还转引税源等风险,防止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通过转移证券账户变换纳税地点,从而享受地方为“争夺”税源而违规实施的奖补。公告实施以来,限售股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原来大部分被违规返还给个人转化为地方实实在在的可支配财力。2025年,全国共有4500余家证券机构适用新业务模式办理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金额超过400亿元。

五、加力防范利用“政策洼地”不合理转移税源,促进区域间公平竞争。2025年,税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加强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的制度文件,在8个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对享受优惠的企业进一步细化明确需满足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财产等方面实质性运营的标准,严禁“注册在优惠区,经营在区域外”的“空壳企业”错享骗享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错享骗享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查处纠治,防范区域间不公平竞争。

六、规范优化税费政策执行口径,促进政策公平适用和统一执行。税务总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部分执行口径不明确的政策进行规范,避免各地对税费政策理解不一致带来的执法差异,并聚焦重点政策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梳理合规享受和违规骗享正负面清单,坚决防止政策“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升级完善《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稽查规范》等制度文件,对基层一线和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政策问题快速回应,2025年累计发布政策“即问即答”口径54个,切实增强政策的确定性和执行的统一性。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认真落实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推进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加力防治“开票经济”,助力纠治“内卷式”竞争乱象,推动要素资源在全国高效配置,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