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常锐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广西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广西首次针对《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实施进行跨部门系统性制度设计,以着力破解中药材质量管理难点堵点,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

《意见》的总体要求为,以广西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为抓手,依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建立对中药材GAP的实施进行检查和开展技术指导的工作机制,引导中药材生产企业、国有林场或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合作社、“桂十味”等中药材建设单位积极实施中药材GAP,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自治区中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广西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总体要求,《意见》列出涵盖优化中药材产业布局、加强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等8项具体任务,其中有4项由药监部门牵头。

《意见》明确,规范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管理。由自治区药监局牵头落实《广西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环节延伸。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中药材GAP追溯体系。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生产基地信息、中药材生产企业情况、中药材批号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信息进行管理,并与各地监管部门及相关中药生产企业互联互通,实现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

《意见》要求,规范中药材GAP延伸检查,明确延伸检查的申报主体应为标示使用符合中药材GAP的中药生产企业。中药生产企业应根据有关指导原则和检查指南开展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延伸检查申请。对中药材产地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可商请中药材产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或者协助检查。

此外,《意见》还提出鼓励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督促中药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其在中药材产地自建或共建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等。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常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