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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宿迁城管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9日上午,泗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人民南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骆某在人民南路占用公共道路摆摊设点。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轻微首违不予处罚决定,并送达《轻微首违不予处罚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当事人立即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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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仅时隔一小时左右,执法人员在同一区域再次巡查时,发现骆某仍在原地继续占道经营。此次行为属于经劝导纠正后再次违法,已不再适用“首违不罚”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依法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接受处罚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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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例评析

“首违不罚”并非不罚,而是对初次、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包容与引导。一旦当事人无视提醒、重复违法,执法部门将坚决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公共空间秩序与市容环境。

·对初次轻微违法,坚持教育为先、柔性执法,彰显城市温度;

· 对明知故犯、重复违法,坚持依法处罚、严守底线,维护法律权威

既给群众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守住城市管理的规矩,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

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市容环境靠大家守护。请广大市民、经营户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文明经营,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