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收涉及众人民群众,且征收范围又特别广,又会产生巨大的征收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利于被征收人的行为,如果广大被征收人不注意,不重视,那么其征收利益必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遇到征收时,除了要及时了解详细的征收程序之外,对以下两种征收行为也要注意。
一、院子没有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但在这些补偿中,相信也有很多被征收人发现,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院子有补偿,只是用等字来代替。
因此,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补偿时,也会把院子排除在外,甚至有的被征收人只注意到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几项补偿,院子的补偿自己也会遗忘。不过,凯诺律师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到院子两个字,但这并不代表院子就没有补偿,征收方也不应以此理由来拒绝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的补偿。
想必大家都知道,农村房屋都附带着一个院子,没有院子的房屋,似乎这座房屋也就失去了一部分。因此,院子作为房屋的组织部门,从原则上来说,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应当纳入在评估范围内,给予被征收人院子的补偿,而不应该拒绝补偿。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在遇到相关部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除了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给予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等之外,还要注意审查,征收方是否有给予院子的补偿费,如果没有,建议被征收人积极的主张院子的补偿,尤其是当被征收房屋已经在征收范围确定之前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时,避免自己的利益被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答复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二、农村老旧房屋是危房
虽然现在的农村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不少农村地区仍然还有不少的农村老旧房屋,甚至还有人居住。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墙体没有严重的裂缝,仍然是属于可居住的安全房屋,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危险房屋。
但是在遇到征收之后,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却会对此类老旧房屋直接鉴定为危险房屋,并按照危险房屋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对此,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收方以房屋比较老旧为由,把好端端的安全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那其目的肯定是不纯的。如我们前面所说,只要房屋没有出现变形,结构是完好无损的,那么就不属于危房。
因此,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将好端端的房屋鉴定为危房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否则自己的补偿就有可能会减少。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降低征收补偿,那么建议被征收人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分析一下案件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