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廊坊恒源学校与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办学仲裁告一段落,但结果不尽如意,遭到了廊坊恒源学校相关人员的质疑。
事情的缘由还要追溯到2023年。这一年,廊坊恒源学校首届招生。2023年8月12 日在霸州市教体局主管领导的主导下,学校为甲方、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白治河、简广超为丙方,签订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协议约定每个学生办学成本,双方各司其职。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接受廊坊恒源学校(甲方)委托正式接管学校的教务、招生、后勤服务、运营管理等工作,廊坊恒源学校(甲方)负责印章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协调招生指标,对衡水博育公司(乙方)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
2024年7月博育公司(乙方)首届秋季招生,因其自身制定的招生政策未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导致该学年所招学生学宿费收入出现巨大亏损,其单方提出毁约,意图不再履行《合作办学协议》第三条第2款各方费用支配之规定。(有双方书面文字提示证明)矛盾爆发后霸州市教体局主管领导率领督导组到场做工作。2024年8月20日衡水博育公司(乙方)做出书面履约承诺,执行合作办学协议的全部条款。自2024年9月开始,博育公司(乙方)勉强维持学校的运转,但从2025年春开学后出现拖欠延迟发放教职工工资事件,霸州市教育体育局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校委会整改,2025年6月12日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接到通知当天不辞而别,扔下学生和学校的工作扬长而去,(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告知廊坊恒源学校)并于当天向廊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历经数月的仲裁程序,廊坊恒源学校(甲方)本以为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处理纠纷,给学校和社会一个妥善的处理结果,谁料想仲裁员超出教育领域人的思维,以其主观臆断的“学校出借办学资质”为由认定合作办学行为无效,这一点就是枉法裁判。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第7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即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将办学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他人,被许可人放手却不参与学校管理,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行政许可的对象发生变更,致使行政管理权被践踏,无法保障教学质量与社会效果,故法律将其作为被禁止被惩罚的行为。该行政违法行为程序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监督确认并处罚。廊坊恒源学校(甲方)取得办学许可证接受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的监督管理,且在引进衡水博育公司(乙方)参与学校运营管理谈判协商过程中,霸州市教体局全程参与,主管领导对合作办学协议条款均做了审核,协议双方才签字盖章。引进衡水教育资源与地方学校合作办学,这种模式符合目前的国情,具有普遍性与可行性。况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约定,可以判断廊坊恒源学校理事会并没有退出对学校的运营管理,只是与衡水博育公司(乙方)一方存在着分工与配合,故本案不存在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违法情形。仲裁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多次均表述肯定协议的效力。
廊坊恒源学校(甲方)认为,仲裁庭只考虑了财产返还的责任,却没有全面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合作办学协议》由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负责招生的2024届学生后续两年的教育运营责任承担问题,仲裁庭并未作出处理。既然认定合同无效,裁决廊坊恒源学校(甲方)返还衡水博育公司(乙方)保证金,那么2024级学生也应当由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负责。廊坊恒源学校(甲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更没有法律依据承担因衡水博育公司(乙方)的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3月4日面临着学生返校入学,若因裁决书简单判定合作无效且不明确后续处置责任,导致这届学生在剩余学年无法获得稳定的教学管理,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2025年2月28日廊坊恒源学校(甲方)收到廊坊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衡水博育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恒源学校合作办学协议纠纷一案做出的(2025)廊仲案字104号裁决书,廊坊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时未对“2024级学生后续两年教学责任、资金费用负担”这一影响公共利益的核心问题作出安排,若裁决书生效将直接冲击正常办学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2024级800多名学生的去留问题,关乎近千名学生与家庭的未来,关乎国计民生。
廊坊恒源学校(甲方)还认为,该仲裁裁决书将合作办学协议简单视同为一般民事合同,无视合作办学协议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草率枉法评价合作办学行为无效,对衡水博育公司(乙方)负责招收的2024级800多名高中学生后续两年如何运营至毕业的重大社会问题视而不见,径自脱离社会现实做出的裁决,纵容没有诚信履行协议的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拿着保证金200万得以全身而退,却留下其负责招收的800多名学生如何继续上学的重大社会公众利益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因为衡水博育公司(乙方)招生时重大过错导致无法让学校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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