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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认定你单位在账簿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31110.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5.52元,印花税2916.30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另,认定你单位开具给滨海天*运输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476874.35元,税额合计61993.65元,价税合计538868元;开具给滨海途*运输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029954.88元,税额合计133894.12元,价税合计1163849元;开具给滨海天*物流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266017.7元,税额合计34582.3元,价税合计300600元;开具给苏州倍*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371865.52元,税额合计178342.48元,价税合计1550208元。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取得违法所得139639元。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罚:
1.没收你单位取得的违法所得139639元。
2.对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9万元。
3.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115555.23元、5777.76元、1458.15元。
罚款35.243039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泰州 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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