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戴智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XXX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xx驶往xx方向。当日8时11分许,车辆行经某路段,车头碰撞前方同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杜某及道路北侧山体,造成被害人杜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张某在现场报警,因害怕被周围群众殴打步行离开现场在附近等待。民警到达后,被告人张某主动返回现场向民警如实供述。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xx而死亡;XXX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介于51km/h-55km/h之间,该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静态检验各机件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和安全隐患。

2025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与杜某继承人达成协议,补偿人民币152000元(已履行),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甲、陈某、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车辆补充勘查笔录,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报警通话录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资料,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驾驶证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保险单,通话记录查询单,视频截图,协议书,被害人继承人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户籍信息,“五查一联系”结果审核表,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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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继承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理,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调整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本案,于202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