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犯罪形态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如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有效防范风险,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成为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围绕当前经济犯罪形势的新变化、经济犯罪检察的履职重点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涉企案件、趋利性执法、金融犯罪等问题,在全国两会前夕,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
经济犯罪形态呈现新特征,对检察履职提出更高要求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从整体来看,当前经济犯罪形势呈现哪些主要变化?
杜学毅: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犯罪形态产生了重大影响。集中表现在:经济犯罪专业化、产业化、网络化趋势更加明显;涉众型案件规模化特征更加突出,涉案金额巨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中隐藏着新型经济犯罪风险;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更加复杂多样。一些重大经济犯罪不仅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引发风险从经济领域向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领域传导。
这些新态势、新特点,对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面对这些变化,检察机关如何履职?
杜学毅:检察机关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应对。
一是强化检察履职理念引领。深入践行最高检党组关于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履职理念,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确保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加准确把握“十五五”期间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思路要求,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重点领域金融犯罪,高质量做好反洗钱工作,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完善证券检察派驻工作机制,构建崇法守信的证券市场生态;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重点领域网络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将服务保障民生福祉作为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维护国门安全和税收秩序,全面加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切实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是扎实推进队伍能力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实现党建与业务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紧密结合经济犯罪案件特点,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着力提升经济犯罪检察人员在案件审查、案件处理、政策运用、扩大办案效果和数字检察等方面的能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持续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过硬队伍。
在依法惩治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之间把握好平衡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犯罪检察如何把握“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合法经营”的关系?
杜学毅:经济犯罪检察要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责。
一方面,要依法高质效办案。严把案件质量,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针对经济犯罪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材料数量多、法律适用难度大的特点,加强实质化、穿透式证据审查,厘清各类审查要素,巩固完善证据体系,严格落实起诉法定标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规适用人身和财物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严格公正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合理诉求。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具体会怎样执行?
杜学毅:在实际办案中,重点是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二是强化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规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行为;三是依法纠治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审慎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和新业态、新领域涉企刑事案件。
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刑事手段滥用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在涉企案件中,企业普遍关心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通常会重点考量哪些因素?
杜学毅: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刑民交叉案件时,通常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二是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准确界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对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案件,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是否造成损失等重要因素,通过实质化、穿透式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民事争议问题难以认定的,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尽可能使用民事手段调整,不使案件“带病”进入刑事程序。
三是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对于民事合法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特别是在涉公司股东利益纷争等案件中,要坚持全面审查、实质判断,防止刑事手段沦为利益诉求的工具。
聚焦趋利性执法司法,持续强化法律监督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检察机关主要从哪些环节加强法律监督?
杜学毅: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围绕“四大检察”、检察侦查方面聚焦11项重点任务进行了部署。
一是突出涉企刑事案件监督办案。加强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推动涉企刑事“挂案”清理,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二是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注重纠正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办相关刑事案件。
三是依法加强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重点强化对行政执行活动中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超额冻结账户资金、超范围扣押财产等监督,依法规范推动行刑反向衔接,防止当罚不罚。
五是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注重以检察公益诉讼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检察履职探索,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六是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取得了哪些实际成效?
杜学毅:截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最高检、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督办、交办案件500余件。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财物合计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00余人。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不批准逮捕后长期未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防止案件长期搁置,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00余件。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聚焦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持续提升履职效能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面向未来,经济犯罪检察下一步的重点发力方向在哪里?
杜学毅: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紧扣经济建设这一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是持续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点领域犯罪的惩治力度。
二是履责于行守护民生福祉。深入推进网络生态依法治理,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是全力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惩治走私犯罪,加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围绕跨境追赃追逃、跨境取证等问题加强研究,提升涉外检察履职能力。
原标题:《专访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强化涉企司法保护》
栏目主编:王成浩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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