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广水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文号:广卫医罚〔202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0722-6232520;公民身份号码:421381********8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814211089170。
一、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8日,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对你医院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你院西医临床医师李**、邓*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下列条件证明:1.“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合格证明;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3.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证书;4.师承学习规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对患者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药:脑脉泰胶囊、小儿豉翘清热颗粒-Y、川百止痒洗剂、冠心舒通胶囊-Y。
现已查明:你医院使用二名西医临床医师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6〕001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有2026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6〕001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另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76)的一般违法情节第一项的规定,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并可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对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按照最高罚款数7.3万元减以最低罚款数3.7万元,等于3.6万元,在以两数之差3.6万元乘以一般违法行为按30%以上70%以下确定为50%计算=1.8万元,1.8万元加以罚款数下限3.7万(1.8万+3.7万),最终等于5.5万元整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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