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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将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纳入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为跨境碳交易活动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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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酝酿新举措。在2026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发布工作报告,将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纳入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为跨境碳交易活动发展提供保障。

跨境碳市场步入实际运行阶段

跨境碳交易,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跨境温室气体减排协同与气候治理合作。

“我国跨境碳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清洁发展机制(CDM)大规模运作时期,即2005至2012年前后。”中国欧盟商会碳市场工作组主席靳博阳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当时主要向国际市场提供核证减排量(CER)。我国一度是全球CER的最大供给方,占全球2/3左右。“但随着京都第一承诺期结束,CDM热度逐渐退潮,这一模式逐步转向以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国际标准主导的自愿碳市场,交易分散、价格偏低,没有形成统一的跨境通道。当前,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整体国际化水平不高,尚未进入国际主流强制市场的履约体系,跨境流通规模有限。”

2024年,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会议(COP29)期间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规则谈判,致力于通过搭建国家间合作机制和全球统一碳信用机制,共同促进全球减排。

生态环境部此前曾就此话题给出回复,《巴黎协定》专门设立第六条碳市场机制(以下简称“第六条机制”),为各国探索减排路径、实现低成本履约提供了重要途径。经过多年谈判,COP29通过第六条机制运行细则,为跨境碳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技术规范,也为形成联合国层面认可的碳信用指标奠定基础,这标志着第六条机制进入实施阶段,各国可基于自愿原则参与该机制下的跨境碳交易,对促进各国利用市场机制履行国际减排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多国启动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交易。瑞士作为全球首个完成ITMOs交易的国家,已与泰国、加纳、挪威等完成多笔真实交易;新加坡、巴西、日本等也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启动签发,跨境碳市场步入实质运行阶段。

推动CCER国际化提速

跨境碳交易将对国内碳市场产生何种影响?“全国碳市场本质是强制履约市场,以国内减排目标为核心,不会开放进行国际交易,因此整体流动性、定价效率、价格走势不会出现剧烈波动。对电力、钢铁、水泥等碳市场纳管企业来说,跨境交易的落地不会影响全国碳市场配额的供需曲线,企业仍需以关注自身减排为主,跨境资产只能作为辅助和补充。”靳博阳认为。

他进一步指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则有机会参与跨境交易。目前CCER可用于全国碳市场5%履约,价格主要锚定国内几个强制市场的配额价格。如果CCER的跨境交易通道借助《巴黎协定》第六条机制打通并获得国际认可,由于需求增长,会对其价格形成一定支撑。

这也意味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不仅事关国内市场,更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业内人士称,今年将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纳入到重点工作任务中,是我国对接《巴黎协定》第六条机制的关键一步。

“当前,国际主流碳市场对《巴黎协定》第六条已做出很多正面反应,如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已计划在2036年前后重新接纳高质量国际减排量用于履约,全球对合规跨境碳信用的需求将重新打开。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将使我国自愿碳信用核查、登记、交易、抵销的规则系统化、法治化,增强碳信用国际互认,加快CCER国际化进程。这将有助于我国从过去被动适应国际规则,转向主动引领区域碳规则构建,为我国争取国际碳信用定价的更大话语权打下基础。”靳博阳说。

风险防控与发展机遇“两手抓”

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新尝试,碳信用的跨境流通涉及规则对接、数据核验、监管协同等多个复杂环节,加之不同国家减排目标、核算标准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各类风险隐患,需提前做好防范应对。

“就风险而言,最突出的是双重计数风险,同一减排量被两国同时计入国家自主贡献,这将违背国际公约的精神;其次是‘洗绿’风险,碳信用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导致低质量碳信用流入,冲击市场公信力;此外,还存在跨境投机与金融欺诈等风险。”靳博阳指出。

“从监管层面来看,必须构建多层次风险防控体系。”靳博阳建议,一是应该加强国际合作,严格细致地制定相应规则,从登记端和交易端杜绝双重计数;二是应该严控低质量、高风险碳信用入境;三是应该强化跨境碳交易全流程穿透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和金融风险。

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跨境碳交易也为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例如,跨境碳交易的不断发展,将使一些以碳移除项目为代表的高质量减排项目受益,很大可能会得到市场及买家的认可。

“就强制碳市场而言,碳配额本身以国内运行为主,但相关衍生品(如碳配额期货、期权等)可能会得到投资人的追捧,目前欧洲碳市场中90%以上的交易量来自碳配额衍生品,国际上也已经有金融机构开发出针对碳配额衍生品的组合产品与相关基金;对国内的碳金融机构、券商、律所、核查机构来说,应该抓住这一难得的机会,积极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前适应国际碳交易规则,重点布局碳衍生品交易、跨境合规咨询、双边项目开发尽调、跨境碳核查、碳边境税(CBAM)服务等业务。”靳博阳建议。

另外,在靳博阳看来,对于企业而言,短期国际碳交易还无法成为主流交易渠道,加之EU ETS重启自愿减排量抵消也是2036年左右的长期安排,企业不必急于大规模进行境外布局。同时,碳交易跨境开放一定是双向的,其活跃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的政策开放力度。“在境内,企业应把重点放在把自愿碳减排项目质量做扎实、把数据合规做到位,以应对未来可能更加严格的国际核查。在境外,企业可优先关注碳配额与CBAM的价格对冲、海外绿色投资配套碳资产的开发等,充分了解相关国际规则,为参与跨境碳交易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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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本报记者 林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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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国能源报(cnenergy)

责编丨李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