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人〔2026〕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局管各社会组织:
《浙江省林业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
2026年2月28日
浙江省林业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管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促进局管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管社会组织是指由浙江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省林业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局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浙江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和林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并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省林业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省林业局作为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局管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现代林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局管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含发起单位,下同),除符合登记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行业、本学科、本专业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二)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带头引领作用。
第六条 申请成立局管社会组织,对口相关业务处室须对拟用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步论证不可行性,严格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组织成立条件开展前置审查工作,并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 同意申请成立的局管社会组织经省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银行账号、章程、组织架构等有关事项,在30日内向省林业局报备。
第八条 局管社会组织向省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经省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局管社会组织应于完成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林业局报备。
第九条 局管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省林业局、省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局管社会组织依法完成全部注销手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局报备。
第三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条 局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建立临时党组织。
第十一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自身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提高社会组织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二条 局管社会组织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各类会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的意识形态管理。
第四章 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局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变更、换届、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事先报省林业局审查。
(一)局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省民政部门相关资格条件,在申请成立、登记、换届和负责人届中调整时,应事先向省林业局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人事处对负责人人选开展审核,拟定初审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审议通过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民主选举、聘任。
(二)局管社会组织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通过后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受理。经省林业局同意且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后,局管社会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换届,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林业局报备。
(三)局管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当符合省民政部门章程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局管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经省林业局审查同意,按照要求履行修改程序后报省民政部门核准。局管社会组织应于章程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林业局报备。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兼任局管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相关正常活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五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涉及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大社会影响、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违规违纪问题等要及时向省林业局进行重大事项报告,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参加年检,按要求向省林业局报送年检材料,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民政部门年检。
第十七条 局管社会组织要规范开展各项活动,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省林业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搭车收费,开展的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局管社会组织在监督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业务不规范等情况,应向省林业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促指导。
第十九条 局管社会组织存在不再具备登记条件、长期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决策机构不能有效履职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省林业局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配合查处,相关业务处室推动局管社会组织主动申请注销。
第二十条 局管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局管社会组织合法取得的活动经费和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局管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应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并征询省林业局意见,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和资助,不得与捐赠方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违背社会组织宗旨的交换条件。
第二十二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等信息;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年检报告、会议材料、印发文件等重要材料,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局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承诺及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制度,探索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完善会员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五章 监管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牵头管理局管社会组织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管理相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兼职(任职)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干部兼职取酬问题;协助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局管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组织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协调、检查局内对口业务处室社会组织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负责适时向局党组汇报局管社会组织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处室对局管社会组织实行对口业务指导。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年审、变更、换届、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指导社会组织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传达有关政策文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承办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办公室负责局管社会组织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审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管理局管社会组织重大活动、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监督局管社会组织办刊办报、网络宣传载体建设、信访、保密、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监督指导局管社会组织财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监督捐赠、资助和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直属机关党委会同人事处负责局管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政治审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思想政治、廉政建设相关工作;会同办公室、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指导、监督社会组织开展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8日起实施,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林业社会团体建设的意见(试行)》(浙林人〔2015〕5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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