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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江建国与苏秀兰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初婚,婚后育有二子,长子江浩(被告)、次子江辰(原告)。江建国于2018年6月去世,苏秀兰于2023年5月去世,二人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留有遗嘱,遗留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江建国名下,现由被告江浩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由江浩持有。

原告江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判令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其自愿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江浩辩称,不同意法定继承分割,主张江辰无继承权:一是江辰自1995年起因偷窃赌博多次被处理,2006年因赌博相关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18年才出狱,长期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父母瘫痪在床期间均由其及配偶照料,其还获评“北京市孝星”;二是一号房屋购房款由其全额出资;三是江辰曾挪用公款并潜逃,由其代为偿还,综上应驳回江辰诉求,房屋由其独占继承。

法院查明:双方均确认一号房屋系江建国与苏秀兰夫妻共同财产,二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江辰对自身因偷窃赌博被处理、服刑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自己仍享有继承权;江浩主张房屋由其全额出资,但仅提交收据复印件及证人证言,江辰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一号房屋归江辰所有,江辰支付折价款,不申请房屋价格评估,共同确认房屋价值;江浩提交社区居住证明、荣誉证书、证人证言等,佐证其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江辰委托律师介入,提交核心证据:派出所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照片,佐证亲属关系及房屋权属;反驳被告关于“丧失继承权”“全额出资”的主张,强调无证据证明江辰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被告出资证据不足,同时认可江浩尽主要赡养义务,同意在折价款中体现其多分份额,推动案件达成核心共识并胜诉。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江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江辰继承,归原告江辰所有;原告江辰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被告江浩房屋折价款;

被告江浩于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的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江辰办理一号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

被告江浩于收到全部房屋折价款后的三十日内,自行腾退一号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江辰;

该判决生效后,江辰成功实现“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核心诉求,获得一号房屋完整权利,仅需支付合理折价款;法院认可江辰的合法继承权,驳回江浩独占房屋的主张,同时考量江浩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在折价款中予以体现,充分体现专业律师梳理权属、反驳无理主张、促成共识的优势,为类似案件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江辰是否丧失继承权、被告江浩主张房屋全额出资是否成立、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及折价款如何处理。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江辰丧失继承权、房屋由其全额出资,均需提交充分证据佐证。

第二,继承权认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江辰、被告江浩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主张江辰丧失继承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江辰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江辰的戒毒、服刑经历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第三,房屋权属与出资争议。一号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江建国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被告主张房屋由其全额出资,但提交的收据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继承份额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适当多分。结合在案证据,能够确认被告江浩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确定折价款金额时,对其予以多分,兼顾公平原则。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无遗嘱房产法定继承、房屋出资争议”这一高频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的继承人提供维权参考。

锁定继承权合法性,破解“丧失继承权”抗辩。本案胜诉的核心的是,明确“偷窃赌博被处理、服刑≠丧失继承权”,我们重点梳理法律规定,明确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故意杀害、遗弃虐待、篡改遗嘱等),结合原告无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反驳被告的无理抗辩,同时认可原告自身存在的客观情况,避免陷入被动,让法院采信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可精准界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律边界,帮当事人守住继承资格。

精准反驳出资主张,坚守“登记优先”原则。针对被告提出的“全额出资”主张,我们重点指出其证据瑕疵——收据系复印件、无转账记录等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强调房产继承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仅凭出资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成功让法院驳回被告的该主张,夯实房屋作为遗产的权属基础。

兼顾赡养义务事实,促成折价款合理协商。我们并未否认被告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而是主动认可该情节,配合当事人与被告协商折价款金额,既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也减少双方争议,推动法院快速作出判决,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房屋所有权,实现“拿到房屋、合理支付折价款”的核心诉求。

固定核心证据,筑牢胜诉基础。我们协助当事人收集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权属证据,同时梳理被告证据的瑕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证明原告的继承权合法、房屋系遗产,也反驳被告的无理主张,让法院能够依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核心风险提示。此类案件中,继承人需重点防范四类风险:一是被对方主张丧失继承权,却未及时收集反驳证据;二是面对对方的出资主张,无法指出其证据瑕疵;三是忽视赡养义务的举证,导致自身份额被减少;四是未与对方就房屋归属、折价款达成共识,导致诉讼拖延。

最后,若您正面临房产法定继承纠纷、房屋出资争议、赡养义务认定等问题,切勿拖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律师可协助您梳理继承脉络、固定核心证据、反驳无理主张、协商折价款、参与诉讼维权,帮您争取房屋所有权或合理份额,顺利化解继承纠纷。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产分割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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