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厘清部门职责,推动城市管理部门回归主责主业,协同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履职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一、准确把握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责任
(一)明确职责边界。共享单车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多方共治”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家指导意见》)中已明确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的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工作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明确的职能分工及法定职责,具体承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停放设施配套维护等工作,工作中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协同监管,严格依法行政,杜绝职责越位或缺位,切实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和公共空间秩序。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意见》)中要求,“城市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主体,负责当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如昆明市、德宏州等地已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运行机制。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牵头部门协调下,聚焦法定职责,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构建职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聚焦市容管理主责,规范停放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省级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履行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和停放设施配套维护的管理责任,具体落实以下工作:
(一)停放空间规划与设施配套。依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和出行需求,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科学划定允许、限制、禁止停放区域,重点在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优化施划停放点位,明确标识标线,将停放设施建设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禁止在盲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及影响交通通行和市容环境的区域设置停放点位;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交通场站等项目规划建设中,督促预留充足共享单车停放设施。
(二)强化停放秩序监管执法。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重点整治商业街区、地铁站周边、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区域车辆淤积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占用公共空间的车辆,并结合大数据分析建立重点区域定期清理调度机制,确保停放秩序规范、运行正常。
(三)健全完善设施维护与协同配合机制。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标识、标线及停放设施;参与牵头部门组织的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将停放秩序管理情况按规定反馈牵头部门,作为企业退出、配额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坚守政策红线,规范管理行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共享单车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不得变相设置特许经营权,严禁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空间占用费等名义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流水分成、产业配套等方式设置隐性壁垒,确保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进入市场。同时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负责、责权利对等,结合共享单车运营实际与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积极推动形成与运营规模相适配的城市建设管理保障机制,合理统筹相关建设管理投入与可持续运营机制协调发展,切实减轻基层债务风险和压力,推动实现行业规范发展与城市精细化管理多方共赢,努力实现企业有利润、股东有回报、员工有收入、国家有税收、地方不增加债务风险。
四、明确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
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未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实施处罚,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并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主要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省级实施意见》关于运营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维管人员”等要求,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下列突出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车辆违规停放、大量淤积,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2.超出规定区域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车辆投放或堆放。
3.未有效落实停放引导和管理措施(如电子围栏管理要求不清、停放区域提示不明等),导致用户乱停乱放问题突出。
4.未按照运营规模配备必要的运维力量,车辆调度、现场维护和故障(废旧)车辆回收清理不及时、不到位。
(二)处罚依据与适用原则
1.通用法规依据。对上述行为的查处,主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条款的规定。
2.审慎适用原则。鉴于当前专门针对共享单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尚在完善中,各地在适用上述通用法规进行处罚时,必须审慎研究违法行为与法规条款的适配性,确保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法律依据存在疑问的,应加强内部法制审核或向上级请示。
3.规范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应严格遵循并参照本地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企业改正情况等因素,确保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
(三)规范执法程序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首次发现、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作出处罚决定必须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升管理效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外成熟经验,进一步优化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工作。目前已形成的可借鉴经验主要有:
(一)引入第三方辅助管理机制。借鉴昆明市将街面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做法,组建专职停车引导员队伍,实现车辆“分类摆放、整齐划一”,提升停放秩序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完善智慧监管设施建设。参考昆明、红河等地经验,推动在停放点位安装“RFID射频识别”等感应设施,运用电子围栏、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规范停放率和调度效率。
(三)建立快速响应处置机制。学习楚雄州双柏县“315”快速响应机制(3分钟响应、15分钟到场、30分钟处置),建立企业违规停放问题快速处置流程,提升现场处置效率。
(四)建立停放点位动态优化机制。参照德宏州做法,制定本地自行车停放区和电子围栏设置技术导则,结合出行潮汐特征,动态调整停放点位布局,匹配供需平衡。
六、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共治合力
针对当前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存在的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坚持多方共治”“明确责任分工”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在履行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职责过程中,对于发现的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并做好工作衔接。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等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齐抓共管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治理格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履职。各地要高度重视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省级实施意见》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协同共治、规范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升能力。各地要多层次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准确把握管理边界、执法依据和程序要求,不断提升规范执法和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宣传引导,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普法宣传,广泛运用新媒体宣传引导文明行为,积极倡导文明骑行、文明停放。引导运营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强化技术管控,督促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环境共治、共建、共享。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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