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随着退休人员、特别是退休教师的不断增加,加之养老金是以养老保险缴费、即工龄年限计算的,工龄越长意味着缴费时间越长,养老金就越高。其中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是没有缴费但被视同缴费,原民办教师都经过这个时期。于是,这些原民办教师的工龄问题,尤其引起他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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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任教期间,会经历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继续从教,有的考入其他院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教育以外的行业工作,还有的调入党政机关、其他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他们担任民办教师期间、特别是上学或进修深造期间,是否作为连续工龄、退休时一并计算养老金,出现不少争议和纷扰。

之所以出现这类纷扰和争论,主要是年代久远、时过境迁,个人、包括基层工作人员,不太了解当时的情况和政策,更缺乏相关的官方文件依据。现在,笔者搜集到一部分相关文件资料,拿来供大家参考,也算答疑解惑。

早期文件精神

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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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民办教师连续工龄计算的答复

川劳人险【1985】27号

万县地区劳动人事局:

你局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函悉。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按四川省教育厅川教人字【1980】第277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原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若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发【80】4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前调动(招收)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后调动(招收)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省劳动局川劳险【82】2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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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人〔19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