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持续强化全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严肃查处市场领域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优化南京营商环境创造有利条件。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提高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识别防范能力,市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办理的案件中,选取了一批典型意义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发布。

案例1

南京市鼓楼区某烟酒店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鼓楼区某烟酒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瓶彩釉珍品茅台涉嫌假冒伪劣。2024年12月,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理,2025年1月,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回函,认为该案涉案货值未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相关立案标准,退回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做行政处罚。经鉴定,涉案茅台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总额为56000元。当事人表示20瓶茅台均为回收顾客的白酒,未留存联系方式,无经销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材料。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20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彩釉珍品茅台、罚款16.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行刑双向衔接”是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共治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秉持全链条保护意识,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协作。双方就侵权事实准确定性,明确管辖界限,确保线索顺畅移送,真正体现了“罚责相当”和“精准打击”的原则。

案例2

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劳务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泰山”牌轻钢龙骨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雨花台区某人工智能产业园A-3#楼装修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泰山”牌轻钢龙骨。经查,当事人某劳务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注“泰山”商标的轻钢龙骨929支,进货价格为10500元,当事人将上述商品转售某建设公司,用于前述A-3#楼装修工程。经泰山石膏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侵权产品。2024年12月,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质量均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工程领域侵权案件往往隐蔽性较强,且持续时间长、涉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较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证据认定上做到了知识产权和质量安全“一案双查”,进一步固定了侵权事实基础,体现了对建筑领域假冒侵权的高度重视和全链条打击的决心,此案对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斩断假冒供应链、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南京市江宁区某玻璃有限公司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黄某、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024年10月,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前,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向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定制印有某注册商标的钢化玻璃,拟将该批玻璃直接销售或部分加工成中空玻璃后再次销售,共计支付金额为87697.71元,随后当事人销售上述印有某商标的钢化玻璃经营额为89472.07元,违法所得为1209.06元。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09.06元;3.罚款人民币89472.07元。

典型意义:该案中,当事人既是委托方又是生产加工方,处于整个案件的核心。市场监管部门以此为切入点,有效落实知识产权案件反向“行刑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管链条的顺利交接与无缝覆盖。同时,在处罚幅度考量上,行政机关综合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当事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态度等多重因素,最终作出了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罚款的决定。

案例4

南京市溧水区某服饰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溧水区某服饰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部分服饰涉嫌侵犯某国外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在服饰上使用的涉案“pHUq”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该商标在服饰上的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与国外某服装知名注册商标近似,且当事人未取得某知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无法完全证明涉案商品合法来源,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11411元,违法所得2630元。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作出没收侵权商品91件、没收违法所得263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部分商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自身商标进行刻意变形、组合、隐匿,使之在公众视觉上与知名品牌商标外观近似,进而“蹭大牌热度”。市场监管部门从商标使用、近似性比对、违法所得核算等关键环节入手,精准认定侵权事实,体现了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有效遏制了“打擦边球”的商标侵权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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