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星星盼月亮,春节后的第一个节日——妇女节即将来到!

结果一看日历破防了,今年妇女节居然在周日!

不少人疑惑,这消失的“半天假”还有吗?能补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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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周末的妇女节

是没有补休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以下4个: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根据《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周六、周日,不补假。因此,撞上周末的妇女节,是没有补休的。

那么,妇女节如被安排加班,加班费是按休息日还是节假日算?

妇女节单位不发放福利可以吗?

妇女节福利不是法定福利

妇女节加班

按休息日加班费计算

根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而不补休的,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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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今年妇女节被安排加班但不能补休的,加班费按照休息日加班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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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福利不是法定福利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其中不包含福利费用。

同时,“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是不计入工资总额的。

因此,妇女节福利不是法定福利,除非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要求。

此前,“2026年所有法定假日全与周末重合”曾登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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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职工关心,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会进行补假?

和上述妇女节假期是否补假同理↓

根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下称《办法》),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7个节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4个节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举例来说,根据《办法》规定,春节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放假4天,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如适逢周六、周日,通常会通过调休的方式,在节前或节后的某个工作日安排补休,确保劳动者能享受到完整的法定假期天数。

生育假陪产假均为连续计算

近年来出现的育儿假、陪产假,遇上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呢?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等文件,育儿假(夫妻双方每年各可享受5天)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因此,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请育儿假即可,不存在补假的问题。

同时,上述文件明确,生育假(60天)、配偶陪产假(10天)须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婚假(3+7)天中,“增加的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国家规定的婚假天数不因法定节假日而顺延。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天数包含期间的所有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会因这些休息日而顺延或额外增加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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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补贴按年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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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被安排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无论法定节假日是否恰逢周末,只要用人单位在该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就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且不能通过补假来替代。

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工资支付标准,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答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明确: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且无法安排调休的,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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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妇女节,你有额外假期吗?你的单位还有哪些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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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随申办综合自劳动报。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