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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年味未消

元宵佳节将至

节日喜庆之余

烟花燃放务必遵守规定

近日

东营公安分局新区派出所

查处2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提醒大家

文明过节、安全第一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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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9时许

新区派出所执勤警力

在辖区开展日常巡逻时

发现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立即阻止并固定相关证据

经查,该燃放位置属于禁放区域

已构成违法

民警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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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

当日上午10时许

李某正准备在自家门前

燃放烟花爆竹

被巡逻民警及时发现

并当场制止

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与普法教育后

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

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禁放规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极大

不仅可能引发火灾

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还会产生噪音与空气污染

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至防潮堤、南至桩埕路、西至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内区域;

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点保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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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燃放区域外

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绿地、林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违反《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平安过节不添乱

违规燃放必追责

让我们共同遵守规定

守护城市安全有序

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文明的

元宵佳节

来源 | 东营公安分局

编辑 | 张艺云 刘铮宇

审核 | 刘井泉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