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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2箱,销售额1100元;经营现场查获非法经营的福旺呈祥、龙章凤姿等型号规格为组合类烟花C级70箱。刘某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25年1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组合类烟花C级70箱进行扣押。
二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结合该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刘某某罚款2万元,没收查获的烟花70箱和违法所得1100元。
三
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本案中,刘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销售环节注意事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
“五个严禁、三个务必”
安全随手拍
来源:综合自应急普法
编辑:陈宇昕
校对:汪珉钰、黄剑鹏
审核:杨郁民、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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