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付名妤
3月3日,龙洲股份(002682)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涉及的三起买卖合同重大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中汽宏远与案件原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分别向相关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一中,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19,003,950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对应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74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中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赔偿案涉采购合同项下车辆停运损失共计6,371,904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12,632,046元,即19,003,950元-6,371,904元。)
(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74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六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205,214,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台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31,204.80元、担保(保险)费36,998.81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205,345,204.8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19,003,950元=186,341,254.80元
案件二中,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32,831,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749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5,462,912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27,368,088元,即32,831,000元-5,462,912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1971民初749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226,000,000元(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每台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88,363元、担保(保险)费24,917.29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226,000,000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32,831,000元=193,257,363元
案件三中,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因纯电动公交车买卖合同纠纷对中汽宏远提起诉讼,中汽宏远已收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中汽宏远继续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停运损失12,608,530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汽宏远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1972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部分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中汽宏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3,700,032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判令赔偿的停运损失中不服部分的金额为8,908,498元,即12,608,530元-3,700,032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判决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1972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四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暂合计123,160,000元(按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每台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20,207.70元、担保(保险)费33,897.14元,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东莞市合盈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上诉金额为:(一审诉请金额)123,280,207.70元-(一审判决支持金额)12,608,530元=110,671,677.70元
据了解,案件三源于2019年9月,原告东莞市滨海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通过公开招标向中汽宏远采购166辆配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因车辆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异常衰减并导致大面积停运,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赔偿损失等。
案件一、二源于2018年10月,原告东莞城巴运输、东莞巴士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别向被告中汽宏远采购配置锰酸锂动力电池的纯电动公交车422辆、250辆,生产厂家为微宏公司。
上述纯电动公交车交付后,该部分车辆陆续出现动力电池故障或者异常衰减情况,并导致车辆大面积停运。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就案涉故障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关于宏远牌公交车辆微宏动力电池和非动力电池类故障和解协议书》。
2025年11月,中汽宏远因买卖合同纠纷被东莞城巴运输、东莞巴士提起诉讼,要求中汽宏远履行质保义务、赔偿原告故障车辆停运损失、支付原告律师费、担保(保险)费。
龙洲股份表示,中汽宏远系公司控股孙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51%股权。根据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汽宏远已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公司将进一步督促中汽宏远就微宏动力电池问题所产生的售后维修费用以及因车辆停运造成的赔偿损失等,向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三个重大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阶段,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龙洲股份还披露,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诉金额为663.22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7%。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资料显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现代物流(含沥青供应链)、汽车制造及服务、汽车客运及站务服务、成品油及天然气销售等业务并行发展的现代交通服务一体化产业体系。
业绩方面,龙洲股份将面临“四连亏”,2025年预计亏损扩大。2022年至2024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7922.69万元、3.52亿元、3.48亿元。
2025年全年,公司预计归母净利润亏损3.9亿元至5.5亿元,同比增亏11.92%至57.84%;预计扣非净利润亏损4.4亿元至6.3亿元,同比增亏16.72%至67.12%。
对于业绩变动,龙洲股份表示,中汽宏远受固定折旧摊销、计提车辆质量纠纷索赔费用以及确认公司应收中汽宏远款项损失等因素影响,预计本年度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约为-3.1亿元至-4.3亿元,其中确认应收中汽宏远款项损失事项不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率。
公司全资子公司兆华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持续面临基础设施建设开工率不足、沥青市场供需两淡的压力下,积极分析沥青市场行情变化,主动拓展炼厂嵌入式物流模式,同步精准施策推进降本增效,总体经营稳中有升,公司沥青供应链业务预计同比上年实现大幅减亏。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南平市武夷嘉元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顺昌闽运加油站有限公司股权、南平市建阳区考亭片区土地收储处置等事项产生收益,公司客运板块归母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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