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9时许,某男子(另案处理)通过在某货运APP假冒货车司机诈骗了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的一批铝型材和喷涂粉末。为了将这批铝型材出售获利,该男子先在微信上联系好买家,再指引他人将铝型材运送到指定地点,最后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收取买家的货款。夏某是广州市某区某回收站的经营者,2025年3月20日下午,夏某与该男子在微信上取得联系,在明知对方可能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谋利,仍分两批从该男子处以总价62500元收购上述铝型材,之后又以总价93955元转卖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合计31455元。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销售的铝型材价值人民币136436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追回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被诈骗的大部分铝型材。被告人夏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93955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想通过“低价收、高价卖”赚差价补贴生活,这本是常见的营生思路。但需警惕的是,别以为“我只是收购东西,没偷没抢”就没事,若收购的是来源不明的物品,不仅可能“赚差价”变“亏大本”,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很多人疑惑:“就是收购了点东西,怎么就犯罪了?”其实,法律早就对“收赃”行为划了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还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就是这种“销赃”行为,哪怕只赚几百几千元,只要触碰到法律红线,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类“收赃”案件中,涉案经营者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低价收、高价卖”有利可图,却忽视了来路不明商品背后的法律风险,其行为不仅助长了盗窃等上游犯罪,还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追查。
广大经营者应坚守合法经营底线,对上门推销的低价、来路不明商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广大群众也需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购买来源不明的涉案商品,共同斩断犯罪链条,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安全。
供稿:新兴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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