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芳
商事调解作为起源于东方和合文化、契合现代商业文明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自愿性、保密性、高效性等独特优势,成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与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持续推进,跨境商事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复杂程度不断加剧,对专业化、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迫切需求。2019年我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后,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国内商事调解制度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颁布实施,这既是对我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涉外法治体系的战略举措。本文立足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际三个维度,全面解析《条例》的时代价值,探索其落地实施的关键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提供有益参考。
《条例》实施的重大战略意义与发展机遇
(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其内核暗合了中华传统治理智慧中 “抓早抓小、源头化解” 的治理理念。《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形成“调解优先、仲裁补充、诉讼兜底”的商事纠纷解决新格局。商事调解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特点,能够快速化解大量标的适中、争议简单的常规商事纠纷,有效分流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实现纠纷解决资源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之间的优化配置。同时,《条例》对调解程序的规范性指引、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明确界定,将从制度层面提升商事调解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引导更多市场主体主动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形成“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全链条社会治理闭环。这一模式不仅能够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能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抗性,维系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吸引力
营商环境的核心是法治环境,而高效便捷、成本可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衡量优质营商环境的关键标尺。《条例》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规范调解服务收费标准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从根本上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和纠纷解决成本。特别是在涉外商事领域,《条例》构建的与国际接轨的国际化调解规则体系,有效破解了涉外企业“调解协议执行难”的后顾之忧,让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兴业更安心、更放心。正如海南自贸港的实践所示,一套完善的商事调解制度,能够快速响应自贸港内跨境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纠纷化解需求,减少商事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和人才汇聚,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三)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增强国际规则话语权
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是一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商事调解则是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的重要突破口。《条例》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深度衔接,倒逼国内调解机构、法律服务从业者提升专业素养,培养一批既精通中国法律、熟悉中国商业实践,又掌握国际商事规则、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涉外商事调解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支持国内优质商事调解组织“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同时积极“引进来”国际先进调解经验和人才,加强与世界各国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我国将逐步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追随者”转变为“参与者”乃至“引领者”,打破西方国家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传统优势。在此基础上,我国将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认可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有效解决海外投资、跨境贸易中的纠纷痛点,切实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明交流互鉴
商事调解蕴含的“和而不同、和合共生”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实施,既是对传统东方智慧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模式的重要窗口。通过将东方调解智慧与现代商业文明相结合,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将为全球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新的路径选择,促进不同文明在法治领域的交流互鉴,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2025年10月,国际调解院的正式运作,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国际治理深度融合的生动实践,为国际经贸发展与国际法治建设注入了文明互鉴的新动能。其根植于中华文明“以和为贵”的文化基因,将“止争息讼”的东方智慧转化为国际争端解决的制度创新,打破了西方“诉讼/仲裁中心主义”的单一模式,以非对抗性的协商调解方式,实现法、理、情的统一与互利共赢的结果。在国际经贸领域,这一机制凭借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为国家间、投资端及国际商事争议提供了多元解决方案,有效维护了跨境贸易与投资的稳定预期,助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畅通与韧性提升,尤其契合全球南方国家对公平高效争端解决机制的迫切需求。在国际法治建设层面,它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的机制空白,汇集各大法系精华,与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协同增效,推动国际法治从“零和博弈”向“共赢共享”转型;同时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搭建了重要平台,提升了全球南方在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让国际法治体系更具包容性与公平性,成为文明交流互鉴中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法治公共产品。
专业化高水平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践路径
调解员是商事调解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直接关系到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条例》实施后,需构建 “选、育、管、用” 全链条机制,打造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调解员队伍。
(一)建立科学的调解员准入机制
1.明确多元资质条件:参照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实践经验,建立“法律素养+行业经验+调解技能”三位一体的准入标准。除法律专业人士外,吸纳企业高管、行业专家、退休法官等具备特定专业背景的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满足不同类型商事纠纷的调解需求。例如,针对施工合同纠纷,优先选聘具有法律专业能力的工程从业人员担任调解员。
2.规范甄选程序:实行“自愿申请+组织审核+公示聘任”的甄选流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从名册中共同选定调解员,或在名册外共同选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确保调解中立性。
3.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借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三级培训体系,将调解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明确不同等级的任职条件和执业范围,形成“初级调解员处理简单纠纷、中级调解员处理较复杂纠纷、高级调解员处理复杂疑难及涉外纠纷”的梯度格局。
(二)构建系统化的培养培训体系
1.完善培训内容:建立“理论+实务+技能”的培训课程体系,涵盖商事法律知识、行业专业知识、调解技巧、国际规则等核心内容。其中,调解技巧培训应注重心理学知识、沟通艺术、利益平衡方法等实战能力的培养,通过角色扮演、实战模拟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实操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采取“国内培训+国际合作”“线上培训+线下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与英国、新加坡等国外知名调解机构联合举办国际调解员培训,学习先进调解理念和技巧;建立调解员实训基地,组织调解员参与实际案件调解,积累实践经验。
3.建立持续教育机制:实行调解员年度培训考核制度,要求调解员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和行业动态,适应商事调解发展的新需求。
(三)健全规范化的监督管理机制
1.强化职业道德约束:制定商事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保密义务、中立义务、勤勉义务等核心要求,严禁调解员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构建“当事人评价+同行评价+组织评价”三位一体的绩效评价机制,从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调解效率等维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等级晋升、续聘的重要参考。
3.完善退出机制:对存在违规行为、考核不合格或不再符合任职条件的调解员,及时予以解聘,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格局,保障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1.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实行市场化收费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为调解员提供合理的薪酬保障,吸引优秀人才投身商事调解事业。同时,对公益性调解案件给予适当补贴,平衡市场化运营与公共服务职能。
2.加强职业保障:将调解员纳入“法律事务及辅助人员”职业分类,完善执业保障措施,明确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为调解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3.提升职业认同感:加强商事调解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表彰优秀调解员,营造尊重调解员职业的良好氛围,增强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推动《条例》与国际规则融通衔接的有效措施
《条例》的实施不仅要规范国内商事调解活动,更要推动我国商事调解融入全球争议解决体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此,需立足《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衔接机制。
(一)完善国内规则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机制
1.明确公约适用范围:在《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国际和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执行程序等,确保公约在国内的顺利实施。参照公约规定,明确排除消费者纠纷、家庭纠纷等非商事纠纷的适用,避免与公约冲突。
2.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专门通道,由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简化审查流程,提高确认效率。借鉴海南自贸港做法,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院可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增强协议的执行力。
3.统一裁判标准:制定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的司法解释,明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执行理由的具体适用情形,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确保公约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国际调解机构与人才的交流合作
1.支持跨境调解机构合作:允许境外知名调解组织在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引入国际先进的调解理念和管理经验。同时,支持国内调解组织“走出去”,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国际服务范围。
2.建立调解员跨境执业机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调解员资格互认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调解员在我国境内执业,同时支持我国调解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提升国际影响力。建立国际调解员名册,促进跨境调解员资源共享。
3.开展多边国际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国际组织的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工作,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举办国际商事调解高峰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各国调解机构的交流沟通,推动形成全球商事调解共识。
(三)构建国际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体系
1.制定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参照《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国际商会(ICC)等机构的调解规则,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调解规则,在程序启动、调解员选定、保密义务、调解期限等方面与国际接轨。
2.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调解平台:借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经验,建设国际化商事调解线上平台,支持多语言服务、跨境视频调解等功能,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调解效率。同时,在主要贸易城市开展线下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线下服务。
3.建立“调解+仲裁+诉讼”跨境衔接机制:加强商事调解与国际仲裁、诉讼的衔接,与国外仲裁机构、法院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的相互转换,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例如,当事人可约定将调解不成的纠纷提交特定仲裁机构仲裁,或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
(四)加强涉外商事调解人才培养
1.构建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高校和科研机构增设国际商事调解专业课程,培养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与国外高校、调解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选派优秀人才赴境外学习深造。
2.开展针对性培训:重点加强对调解员的国际商事法律、跨境贸易规则、不同国家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调解员处理涉外纠纷的能力。组织调解员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案例研讨,积累跨境调解经验。
3.建立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库:选拔一批具有丰富涉外调解经验、熟悉国际规则的优秀调解员,纳入国家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库,为重大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提供人才支持。加强人才库的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人才信息,确保人才库的质量和活力。
未来展望与结语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商事调解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将逐步构建起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商事调解制度,培养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事调解机构,使商事调解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开放、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有力保障。
从长远来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将呈现三大趋势:一是专业化程度不断提升,行业细分领域的专业调解组织将不断涌现,调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将显著增强;二是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将深度应用于调解流程,提升调解效率和便捷性;三是国际化水平持续提高,我国将逐步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追随者”转变为“参与者”和“引领者”,在全球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当然,《条例》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如调解员队伍建设需要时间积累、国际规则衔接需要持续推进、调解公信力需要逐步提升等。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各方协同发力,共同推动《条例》的落地实施,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宣传推广,使商事调解理念深入人心,让更多市场主体受益于这一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完善商事调解制度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应对全球风险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选择。相信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我国商事调解将在服务高水平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完善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系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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