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夏某某明知收购物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牟利,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巫某甲、巫某乙将被害人叶某堆放在宁化县某小区地下室全新未使用的115米电缆线盗走。次日,将其出售给由被告人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夏某某明知巫某甲、巫某乙向其出售的上述全新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以4971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事后,夏某某将上述电缆线以每斤21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1.2万余元。经认定,被盗的115米电缆线价值88550元。

法院审理

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是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夏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12427.8元,用于返还被害人叶某某,其中侦查阶段退出的12390元,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法官说法

销赃行为是盗窃等上游犯罪的重要支撑环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从源头遏制盗窃、破坏公共设施等犯罪的关键。许多盗窃分子之所以屡屡作案,正是因为存在夏某某的贪图小利行为。法官提醒废旧物资回收从业人员,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对来源不明的物品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不碰“赃物”,切莫因一时贪图小利而触犯刑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