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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

乌兰察布交警曝光3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谁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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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2月11日10时17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F***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梧桐苑小区西门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察右中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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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14日17时24分许,郑某某驾驶号牌为晋B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天后路顺达一站加油站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凉城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7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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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21日23时05分许,李某驾驶号牌为蒙J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商都县七台大街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商都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5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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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 对 李某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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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乌兰察布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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