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短期赎回费、小规模基金整改,分享最新收到的反馈意见。
1️⃣短期赎回费
反馈意见:管理人依据《运作指引》第七条选择设置短期赎回费替代份额锁定期的,应当明确约定短期赎回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减免,并明确约定归入基金财产,请签署补充协议补正。
该反馈意见是中基协对"软锁(赎回费)替代硬锁(锁定期)"这一合规选项的制度性补丁,旨在堵住"名义上设置赎回费、实则随意赎回"的操作空间。
私募证券基金成立的前3个月,通过【短期赎回费】替代【份额锁定期】的,前述反馈意见要求在基金合同中应当:
☑️明确约定短期赎回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减免
☑️明确约定短期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如果基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管理人应当签署补充协议。因此,在拟定基金合同时,建议管理人关注是否增加相关条款表述。
在此提醒大家,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所有投资者,不得通过临时开放日等情形进行减免,不得预留管理人单方面豁免的空间,不得将赎回费作为销售机构的激励费用,或者管理人的额外收入。这是公募基金7日赎回费(不低于1.5%)制度的移植逻辑——惩罚性收费应补偿留存投资者,而非成为管理人的创收工具。
2️⃣低于500万小规模基金清算
反馈意见:请说明基金是否存在《运作指引》第四条第三款的情形,触发停止申购未触发清算条件的请提交托管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已经触发清算的请上传清算报告并在系统中提交清算流程。
根据《运作指引》第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私募证券基金上年度日均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低于500万元,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近期部分管理人要提交基金备案过程中,协会要求梳理小规模基金的具体情况:
☑️触发停止申购、未触发清算条件的,需上传托管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触发清算情形的,需上传清算报告并提交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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