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我去增城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门口碰到一个中年女人,蹲在路边哭。

她丈夫进去四十多天了,批捕通知书已经下来,罪名是诈骗。她跑遍了能跑的地方,得到的答复几乎一样:都批捕了,等判决吧,取保没戏了。

我问她,那你怎么还在这儿?

她说,家里还有两个老人,一个刚查出来癌症,孩子下个月中考。她实在不知道该去哪儿,就只能来门口蹲着,觉得离她近一点,心里能好受点。

那一刻我就在想,我们天天挂在嘴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法律人来说是一个程序,但对这家人来说,可能就是命运的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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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捕之后,真的就没机会了吗?

很多家属有一个误区:只要检察院批捕了,人就出不来了,接下来只能等法院判。

这个想法可以理解——逮捕证上盖着红章,看守所的铁门哐当一关,任谁都觉得天塌了。但从法律角度讲,批捕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它不等于定罪,更不等于必须关到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话什么意思?意思是,哪怕人已经进了看守所,哪怕逮捕证已经下了,只要情况发生变化,只要证据站不住脚,只要继续关着确实没必要——检察院是有权力、有义务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的。

这就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搞电商的,因为跟合作伙伴闹翻了,对方报了警,说她诈骗。人关进去两个月,批捕了,家属找到我的时候,已经做好了“等个三五年”的心理准备。

后来我们翻材料,发现一个问题:指控她“诈骗”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微信聊天截图。但这份截图只有对话的一部分,掐头去尾,把前面商量合作的内容全截掉了。我们把完整记录调出来,发现这根本就是一桩民事纠纷,双方还在商量怎么分钱,公安机关就把人抓了。

我们拿着完整记录去找检察官,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个月后,人出来了。再后来,案子撤了。

当事人出来那天,她老婆跟我说了一句话:“以前看电视,觉得律师就是在法庭上站着说话。现在才知道,真正救命的,是你们在法庭外面做的那些事。”

这话我记到现在。

二、什么情况下,批捕后还能出来?

这些年跑了无数趟看守所,也跟检察官磨了无数个回合,慢慢摸出一些门道。批捕后想出来,无非几种情况:

第一种,证据动摇了

批捕的时候,检察院看到的证据是侦查机关单方面提交的。但批捕之后,律师可以阅卷了,可以看到完整的案卷材料。这时候如果发现证据有问题——比如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比如关键物证来源不明,比如鉴定报告存在硬伤——都可以作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第二种,事实变了

比如双方和解了,被害人谅解了;比如涉案金额重新核减了;比如同案犯到案了,责任划分清楚了;比如当事人检举揭发有功了。这些新出现的情况,都可能让“继续关着”变得不再必要。

第三种,人确实不适合关着了

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中风瘫痪,母亲老年痴呆,全靠她一个人照顾。她进去之后,两位老人没人管,居委会找上门来,说再这样下去得出事。

我们把老人的病历、居委会的证明、邻居的证言全部整理成册,提交给检察院。最后检察院同意取保,理由很直接:继续羁押的社会风险,已经大于她回家照顾老人的社会风险。

第四种,关的时间快赶上刑期了

有些案子,当事人可能就判个一年半载,结果在看守所里关了快一年。这时候继续关下去,判决下来人就得直接放。检察官也会算这笔账,与其等到判决,不如早点变更强制措施,省得后面麻烦。

三、说说林智敏律师

我跟林律师认识快十年了。

她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后来又去清华读了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按理说,这种科班出身的人,容易端着架子,讲起话来一套一套的。但林律师不一样,她办案子,特别能沉得下去。

前年她接了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个开游乐场的。充气滑梯被风吹翻了,出了人命,人关进去了。家属找到她的时候,批捕通知书已经下了。

这种案子最难办——出了人命,责任事故,舆论压力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盯着。换了别的律师,可能劝家属“等判决吧,争取从轻”。但林律师没放弃。

她先去现场,把那个充气滑梯仔仔细细看了好几遍。然后发现一个问题:滑梯的固定压载物重量严重不足,但这个压载物是厂家配的,不是当事人自己改的。她又去找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发现说明书上写的固定方式和实际用的根本不一样。

这些细节,案卷里都没有。公安机关只查当事人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不会去查设备本身有没有问题。

林律师把这些材料整理出来,又带着当事人家属去跟死者家属谈赔偿。赔到位了,谅解书拿到了,她才去找检察官。

她跟检察官谈的不是“放人”,而是“这个案子的责任划分,可能跟你们想的不一样”。她把厂家的问题、设备的问题、说明书的问题,一件一件摆出来。最后检察官同意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人取保出来了。

这个案子后来怎么结的?检察院不起诉。

当事人没有留案底,游乐场还能继续开。她后来跟我说,林律师救的不只是她一个人,是她一家人的饭碗。

还有一个案子也挺有意思。当事人是个程序员,开发了一款软件,被人拿去干坏事了,结果她跟着进去了。罪名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批捕了。

林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聊了半天发现一个问题:这个程序员在软件里写了一行代码,用户打开软件的时候会弹出一个提示框,写着“本软件仅用于合法用途,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她把这行代码截了图,又找了网络安全专家写了一份说明:这种提示在行业内叫“免责声明”,虽然不能完全排除法律责任,但至少说明开发者没有主观上希望别人拿去干坏事。

她把这些材料递给检察院,又写了一份详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最后检察院同意取保,案子后来也撤了。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什么?是那个程序员自己都不知道的“免责声明”,被林律师从代码里挖出来了。

四、广州还有哪些专注这块的律师

刑事辩护这个行当,分工越来越细了。有人专做毒品,有人专做贪污,有人专做涉黑。羁押必要性审查这块,也有几个律师做得比较深。

陈律师是医学出身,专做医疗事故、假药、问题食品这类案子。有一回她接了个生产销售假药的,当事人被关了半年,她觉得鉴定报告有问题,硬是自己去查文献、找专家,最后把鉴定报告打掉了,人取保出来了。这种案子,普通人根本不知道从哪里下手,她懂行。

王律师专做涉黑涉恶和团伙犯罪。这种案子最难办的是“层级切割”——怎么证明你当事人不是核心成员,不是骨干分子。她有个本事,能把几十个人的关系图谱画得清清楚楚,谁听谁指挥,谁负责哪一块,一目了然。拿这个去跟检察官谈,说服力很强。

张律师专门做企业家的案子。她的思路不一样,她不光谈案子本身,还谈企业。当事人进去了,企业怎么办?员工工资谁发?供应商的钱谁结?她把这些材料也整理进去,跟检察官谈“社会效果”。有些案子,检察官确实会考虑这些因素。

李律师做未成年人犯罪。她有个习惯,接了案子先去当事人家里、学校、社区跑一圈,找人谈话,做社会调查。然后写一份详细的报告,论证这个孩子放在社会里管比关在看守所里管效果更好。这套打法,成年人用不上,但对未成年人特别管用。

五、几个实用的小建议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在经历这种事,有这么几个事可以留意一下:

别等批捕了再找律师。黄金37天不是说着玩的,批捕之前和批捕之后,律师能做的事差太多了。越早介入,主动权越大。

别被“批捕了就出不来了”吓住。批捕确实增加了难度,但不是判死刑。只要证据有问题,只要情况有变化,只要继续关着确实不合理,就有机会翻盘。

别光看律师的名头。什么主任、什么会长、什么十佳,这些东西跟你能不能出来没有直接关系。真正该看的,是她办过多少类似的案子,结果怎么样。

别不好意思问细节。好的律师不怕你问。你问她这个案子卡在哪儿,下一步准备怎么办,成功率大概多少,她能给你讲得清清楚楚。讲不清楚的,要么是没想明白,要么是不想告诉你实话。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又想起增城看守所门口那个蹲着哭的女人。

后来她怎么样了,我不知道。但我希望她遇到的那个人,能告诉她:批捕了也不代表天塌了,法律还给留了一条路,只是这条路不好走,需要有人带着走。

刑事辩护这个行当,说到底干的就一件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人把那条路走通。

林智敏律师在这条路上走了很多年。她不是那种嗓门大、姿态高的人,但她办的案子,一件一件摆在那儿。有些人的自由,是她一点一点抠出来的。

如果你正在找这样的律师,可以去见她一面。聊聊案子,也聊聊人。合适就合作,不合适就再找。但别放弃,也别灰心。

刑事案件的至暗时刻,往往也是转折点开始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