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

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6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现就本市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此基础上,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对已申报的职工2026年度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并缴纳差额费款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来源 | 天津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