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肖像用于宣传,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惯性”沿用?其中不仅关乎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更涉及法律层面的权责界定。海口市民小美(化名)在某养生店就职时配合该店拍摄宣传素材,她离职后,某养生店还在多平台使用小美的照片。最终,小美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案件详情:养生店擅用离职员工照片宣传被索赔

小美在养生店工作期间,为该店拍摄过宣传照,养生店将其制作成招聘宣传图片。小美离职后,养生店未经其同意,先后在抖音账号上发布包含小美肖像的招聘视频以及图片作品,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美肖像图片,还在美团APP平台上发布小美肖像图片1张并标注:“某某康养师”。小美发现后,曾通过微信要求养生店工作人员删除朋友圈相关照片。养生店随后删除了抖音APP上发布的视频、微信朋友圈及美团APP上发布的图片。随后,小美起诉要求养生店删除抖音APP上发布的载有其肖像的图片,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养生店未经小美授权,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美团平台的宣传中使用带有小美肖像的图片,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小美有权请求养生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小美诉请养生店删除抖音APP上发布的载有其肖像的图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养生店所使用的照片是小美在养生店工作期间拍摄的宣传图,并非偷拍、伪造、拼接的图片,使用中亦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不当行为,小美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养生店使用载有其肖像的视频及照片进行宣传的侵权行为,导致其遭受社会评价贬损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小美亦未能举证证明养生店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小美请求某养生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若未获得新的授权,应停止使用离职员工肖像

在该案例中,小美在职期间为养生店拍摄的照片,虽然是基于工作需要,但养生店仅获得了小美在职期间用于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当小美离职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养生店若要继续使用小美的肖像,应当重新取得其明确同意。然而,养生店未经小美同意,擅自在多个平台发布包含其肖像的内容用于招聘、商业宣传等目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小美的肖像权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对于使用员工肖像可能引起的民事纠纷,用人单位在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宣传等活动时,应当与员工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尤其是涉及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当员工离职后,若没有获得新的授权,应及时停止使用其肖像,防止因侵权行为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损失。

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在职期间为单位拍摄可能涉及肖像使用的照片或视频等资料时,可要求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等相关事项,必要时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约定。当发现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先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