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达成离婚协议,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办理离婚登记,其间面临施暴者反悔、威胁、报复等二次伤害风险。”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说。3月4日,方燕接受封面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探索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且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人身安全受现实威胁的,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方燕认为,《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情形,未对家暴这一特殊情形作出例外规定。“如有家暴情形,冷静期内一方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导致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落空,进一步加剧人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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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保障层面上,方燕指出,试点工作中,建议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议打通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机构、家暴庇护所的数据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实现证据快速核验,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封面新闻)

编辑:谷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