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男子云某在路边行走时,突然被路边车中探出头的一条狗咬伤。云某报警后,狗主人梅某表示“想去哪告去哪告吧”便离开。后云某将梅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1000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梅某向云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3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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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审判决书显示,据云某说,事发当天,自己靠近梅某车辆通过时,突然被车内探出车窗的狗咬住胳膊拖拽,其前往医院进行伤口消毒后,经诊断需接种五次狂犬病疫苗。云某要求梅某支付医药费,但被梅某拒绝。云某随后报警,但梅某表示“钱一分没有,想去哪告去哪告吧”,之后没留下任何信息便离开。此后,云某起诉梅某,要求赔偿31000余元。

被告梅某辩称,云某称其伤情严重,请他拿出医学鉴定,证明伤情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发时,原告云某路过被告梅某车辆,被车内的狗咬伤右臂,随后云某前往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出具了《病情诊断书》,载明“诊断狗咬伤,诊疗建议:1、接种狂犬病疫苗 2、伤口消毒 3、不适随诊”。云某接种狂犬病疫苗花费1550元、医疗费333.1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云某路过被告车辆时被狗咬伤,被告梅某将狗放在开着车窗的车内并没有专人看守,造成了潜在的安全威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要求,法院认为,因云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梅某向云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33.17元。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B48